简介:问:某商场职工未经健康检查即上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虽经多次劝告,但该单位负责人仍表示宁愿受罚也不体检。因为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象这种情况,最多也只能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而他们因此可以逃避健康体检。请问对拒不体检人数较多的单位,是否可按无'健康合格证'人数给予处罚?答: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须持有'健康合格证'后方能从事本职工作。否则,上述人员所在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根据《实施细则》第二+三条的规定,总的罚款额一次处罚不能超过200元。必须指出的是,罚款并不能抵销其所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所以该单位仍然有责任组织职工
简介:<正>基本案情;个体工商户高某从事百货零售业务,营业门点位于怀远县五岔镇桥北路××号,经营地点属本地段中等,地方税采取“双定”征收方式。2001年7-9月怀远县地税局五岔分局核定其月应纳地方税及教育费附加320元。2001年9月中旬,五岔分局按照商业经营规律,在10-12月这段商业旺季,重新核定其定额。9月18日,分局管理人员将《定额核定通知书》送达高某,核定其2001年10-12月的月应纳税销售额为1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2100元,月应纳地方税收及教育费附加358.9元。高某认为分局核定的定额太高,遂于9月20日向分局递交了《年(季)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重新核定申请表》,分局
简介:《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增加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自《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施行起.在修订过程中颇受学者关注、民众支持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却遭到冷落。笔者认为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虽然象征性地表明立法者严厉打击欠薪行为的态度并起到威慑效果,有一定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但造成恶意欠薪问题比较严重的主要原因是社会问题和劳动部门法的缺位;另外,恶意欠薪罪条文本身尚有待完善。
简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犯罪构成要件及罪数形态等方面均存在不完善之处,为更好地维护司法权威,应扩大犯罪主体,重新确定客观方面,澄清保护客体,并对共同犯罪等问题作实事求是的评价.
简介:在司法实践中,检察官和法官认为被告人对指控的辩驳属于"拒不认罪",并对其从重处罚的观点和做法不符合诉讼职能区分的原理,有悖于控审分离、辩护权保障以及法官中立等原则。"拒不认罪,从重处罚"的观点和做法是建国初期"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在审判领域的应用,在特定的历史阶段有其合理性。然而,随着政权的巩固和法制建设逐步走上正轨,产生于非常时期的、体现浓烈政治需要的刑事政策已经失去其存在的正当性。为了贯彻《宪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定,司法人员应从程序的价值和人权保障等角度审慎对待被告人"不认罪"的诉讼行为,不宜再将被告人的辩护行为视为"拒不认罪",进而"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