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云南吴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是在乌蒙山区诞生并成长起来的一家股份制民营企业,公司成立于1998年3月,到今天已经走过了12年的民营企业历程,通过全体昊龙人的殚精竭虑的共同努力,公司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现在,已成为云南有影响力的民企之一,在绿色循环经济的思想理念的指引下,公司走出了一条电矿结合的发展道路,现已发展为以矿业、水电、房地产开发为主,化工、建材、建筑等为辅的大型民营企业,公司现有从业人员6500人,成员单位29个,总资产达50亿元,公司在云南、贵州等地有铅锌锡矿山14座;有铅锌采选厂6个,年产铅锌精矿8万金属吨,有年产10万吨粗锌电炉锌厂、60万吨水泥厂各一个,正开发的云南昆明、昭通等地5个中小水电站总装机达50万千瓦,部分电站已建成发电,目前,云南昆明、昭通近3000亩的房产开发已经启动建设;年产100万吨水泥厂、60万吨粉磨站、20万吨硫化锌焙烧和1.2亿条编织袋项目今年6月份可建成投产;年产60万吨电石、20万吨硫酸、5万吨粗锌精硫、20万吨重钙和20万吨氢钙
简介:【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中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在类似商品上.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虽不突出使用,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名称特别是字号.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人身权.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商业标识,本质上属于财产权益。原企业注销后.其债权债务由其后企业承继的,字号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也由在后企业承继。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在后商标的使用侵犯在先字号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判决停止构成侵权的注册商标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