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财政部有关方面负责人日前表示,11月1日起恢复征收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征收百分之二十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不包含国债利息收入,个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继续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这位负责人说,国务院1992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明确规定"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因此,11月1日开征利息税后,有关国债利息收入的税收政策将继续保持不变,即无论是过去发行尚未到期兑付的国债(记帐式国债。凭证式国债、无记名国债和定向国债),还是将要发行的各类国债,均免征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前后,正值财政部发行1999年凭证式(三期)国债,这期国债的发行公
简介:根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其应纳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支付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上述公式仅适用于扣缴义务人都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假如某扣缴义务人已经扣缴了税款,但扣缴不足时,其应补的个人所得税应如何计算呢?(费用扣除标准按我省统一标准1100元)假设某扣缴义务人某月应支付某人工资、薪金所得。元,已扣缴个人所得税款b元,没能扣足,当月税务机关查补个人所得税(设为X)。则b+X=(a+x-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