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保险代位求偿权作为损失补偿原则派生的重要规则之一,其行使在实践中产生不少争议。以保险公司诉钟某某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为例,聚焦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的“损害”一词,当理解为侵权损害抑或违约损害。其选择关系到保险代位求偿权之适用、第三者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而与防止道德风险等保险法的立法宗旨相关联。
简介:张荣异因做生意缺乏资金,1998年8月6日向苏秋珠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到苏秋珠人民币30000元,期限一年。若借期一年利息按8%计算,若借六个月内利息按10%,借一个月算两个月利息,二个月算三个月利息,以此类推。张荣异98年8月6日”的借条给苏秋珠。同日,符其英为张荣舁的借款提供担保,并在该借条上签“担保人:符其英(陀烈小学校长)担保至还清以上欠款止。98、8、6”。张荣异、符其英均在借条上加盖各自的指模:借款期限届满后,张荣昇未依约还款,苏秋珠遂于2003年6月2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符其英还清本金30000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