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案情简介张某系马鞍山某国企员工,自1992年2月份到该公司工作。2014年12月9日至23日张某经批准休年休假15天,其中包括13日、14日、20日、21日正常双休日。张某认为年休假不应包括正常休息日,遂主张上述4天年休假工资1971.49元。马鞍山某国企称:张某2014年12月8日填写了“职工请假单”,提出休2014年度15天年休假(2014年12月9日至12月23日)申请.但张某在2014年12月22日电话告知其部门领导,称年休假不应包含正常休息日,需要补休,该领导也电话同意了,直至同年12月29日(星期一,其中27、28两天是双休日)才正常上班,张某实际已经利、休了3天(即24日至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