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关于权利行使的时间限制,民事上是诉讼时效,而行政中则是起诉期限。《适用解释》第12条针对行政协议行政性与合同性的双重特征,运用"二分法",区分行政协议案件的不同类型,分别适用起诉期限或诉讼时效规则。原告诉讼请求只是区分的形式标准,实质标准在于是否涉及行政优益权的行使。民事上的诉讼时效规则运用在行政协议案件中要进行必要的转化,转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无效行政协议在现阶段可能还要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2)在某些情况下,法院或许可以主动审查是否罹于诉讼时效;(3)信访也许是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之一。对《适用解释》第12条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应做宽泛解释,民事中的除斥期间制度也可以适用于行政协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