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摘要:招标投标制度在我国经历了 30 多年的发展,在不断健全完善的同时,也出现了诸如围标串标、虚假招标、规避招标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部分业界专业人士在分析研究上述问题根源时,把它归咎于招标人的定标权“转让”。在大力推行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大背景下,一些省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推行“评定分离”的招标管理制度(指将招投标项目的开评标过程分为评标和定标两个阶段进行。其中,“评标”是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投标法,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人的技术能力,合同履约情况,业绩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并推荐一定数量的定标候选人。“定标”就是由定标委员会按照定标规则,从定标候
简介:摘要:评定分离简而概之就是评标、定标工作相分开,招标工作在完成评标程序后,按排名选入一定数量的“潜在中标人”,进行单独的定标工作,最终由定标委员会按顺序推选,业主根据推选结果选定中标人。具体评定分离内容应由招标人明确在招标文件中,包含具体的评审、定标细则及定标委员会的组成。本文从评定分离逐步发展完善的背景出发,结合各省市具体实践的情况,从定标要素设置、办法确定、委员会组成、主体责任、过程监督几个方面进行思考,供交流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