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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信息时代,个人信息的财富属性和资源属性日益凸显,但也出现个人信息获取和利用不当、个人信息频遭侵犯等问题。立法对个人信息以权益的方式而非授权的方式进行保护,这扩大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但也带来了个人信息内涵的模糊以及与其他权利的交叉问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前提,但由于个人信息范围极广,调整个人信息的法律众多,这就造成该前置性条款模糊,违反刑法的罪刑法定和谦抑性原则。刑法中个人信息的范围界定,应当符合刑法的规范目的,遵从谦抑性原则,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对个人信息的范围适当限缩,重点保护与公民人身相关的个人信息权益。

  • 标签: 个人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谦抑性  
  • 简介:摘要近年来我国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日渐严重,为有力打击相关犯罪,《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这一罪名,最近发布施行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进一步对该罪名的具体适用作了全面规定。本文通过对北大法宝收录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进行调查分析,总结出案件特点和实务难题,并就此提出对策建议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类型,慎重认定信息数量及其真实性。

  • 标签: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特征 问题 建议
  • 简介:大数时代给人类社会带来前所未有的变革和冲击,被巨大风险裹挟的个人信息也亟待法律的保护。然而,由于前置性法律的缺失以及信息管理机制的不完善,导致刑法被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廉价工具,刑法的功能定位也被模糊化。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明确刑法的边界,严格把刑事制裁标准,慎用刑罚。同时要完善社会公共服务和管理措施,构建一体化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模式。

  • 标签: 大数据时代 个人信息 刑法边界
  •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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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大数迅速发展的今天,信息能够更快的接受传递,但同时意味着人们的日常生活都在大数的监控之中。大数意味着两面性,合理的正常使用它是人们日常生活可利用的工具,而不合理的滥用他则有可能泄漏公民个人信息,在疫情期间国家采用大数进行,引发了争议。本文主要通过对于个人信息的相关规定研究,综合我国侵犯个人信息的相关规定,对我国关于疫情工作个人信息的问题进行探讨。对目前疫情工作中个人信息泄漏的实例以及相关的个人信息泄漏案件的侦查过程进行分析,总结对此类案件的侦查重点以及结合此类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此类案件提出措施,分析疫情期间个人信息泄漏的成因,综合成因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提出合理的建议。通过多方面的配合,能够保障我国疫情大数的安全平稳推行,为了我国抗疫工作能够更快的取得阶段性胜利。

  • 标签: []大数据 个人信息疫情防 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简介:[摘 要]大数时代下,通过个人信息法益内涵的明确,能够确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解释方向,从而准确的划定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范围。基于此,厘定个人信息的法益内涵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侵犯个人信息是较为少见的在“侵害法益”方面存在巨大分歧的犯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确定本法益之前,应当对侵犯个人信息行为所侵害的法益类型进行类型化,并从刑法理论自洽、回应社会发展契合度、司法适用的便利程度等多个侧面刨析各法益的内涵。

  • 标签: []大数据 个人信息 法益
  • 简介:证立法益的正当性方向应是将法益与宪法基本权利相关联。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应是个人信息自决权,以刑法规范保护个人信息具有正当性。但是直接以最严厉的刑罚手段保护个人信息自决权并不符合比例原则的必要性与均衡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法益应是超个人法益,即个人信息安全的社会信赖。对侵犯个人信息的超个人法益的合理性,可以从刑法理论、刑法条文与司法解释、修法背景与司法实践等几个方面证立。在缺失有关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基础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刑法解释应保持谦抑与理性。

  • 标签: 个人信息自决权 超个人法益 信息风险社会 信赖 大数据
  • 简介:信息社会背景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现象日益严重。刑事立法顺应了惩治此类犯罪的社会需求,将该类行为入刑。但是相关规定还应加以细化、完善。并且,刑罚预防应当与犯罪预防相结合,只有做到事发前预防、事发后严惩才能真正遏制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事件的频发,从而真正做到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严密保护。

  • 标签: 个人信息 犯罪 立法 司法
  • 简介:摘要我国有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中并没有对“个人信息”进行清晰的概括,在如今这一大数时代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侵犯案件层出不穷的情况下,让我们不得不对此的对象所包涵的范围进行清晰明确的界定。

  • 标签: 大数据 个人信息 对象 界定
  • 简介:摘要: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呈现出数据化、虚拟化特征,不再完全依附于具体的物体之上,但随之而来引发了许多问题,个人信息一旦被收集,就容易脱离权利主体而处于他人控制之下。个人信息也逐渐沦为财产犯罪和人身犯罪的源头,导致诈骗、绑架等犯罪行为频发,因此,明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益对判定行为性质具有重要作用,承认个人信息带有社会属性,但是不能就此否定其体现着个人法益。肯定个人信息个人法益性质,结合场景化理论的观点,将公共属性融入法益主体之中,以保护个体的权益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 标签: 个人信息 个人法益 超个人法益 入罪标准
  • 简介:当前,因个人信息侵犯而引起的频繁的骚扰电话、短信干扰着公民的正常生活;利用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实施的绑架、盗窃、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影响着社会治安秩序。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 标签: 公民合法权益 个人信息 非法获取 非法提供 违法犯罪行为 刑法修正案
  • 简介: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信息网络的高速流通,公民个人信息越来越凸显其重要价值。两高的司法解释列明了一些涉公民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财产状态等。但是实践中,其他信息如IP地址、设备ID等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涉案信息,以及属于哪类信息存在很大争议,本文就从实际案例出发,对出售车辆违章信息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浅析。

  • 标签: 车辆违章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刑事责任
  • 简介:摘要:在疫情背景下,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新议题。本文从当前的立法现状和实践现状出发,结合问卷调查,发现我国在疫情下存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阙如、过度收集、缺乏共享监管、安全技术有待加强、个人保护意识差、维权举证难等问题,并据此提出对策建议,致力于实现公共安全保障和个人信息保护相平衡的终极目标。

  • 标签: 疫情防控 个人信息保护 公共安全
  • 简介:在网络快速发展的时代,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所遇到的法律问题也日益突显出来。《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为保护公民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仍遇到一些问题,如情节严重的认定,侵犯行为考量,以及与侵犯商业秘密、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的关系等。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侵犯行为进行分析,盗窃、诱骗并出卖的行为则符合此的行为分析,界分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商业秘密、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的区别,更加有利于定罪和量刑。

  • 标签: 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现状 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事责任
  • 简介:《刑法修正案(七)》明确将公民个人信息纳入保护范围,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结合办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的具体适用作一番探讨。本文将从所办案件入手,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两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进行剖析;认为在司法实践适用中,应该以"折中说"限定个人信息的范围,对"非法获取"应交给司法自由裁量解决,主要以受害程度,并辅之以信息数量、牟利数额、行为手段等作为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

  • 标签: 公民个人信息 犯罪构成 共同犯罪 罪数
  • 简介:《刑法修正案(七)》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由于该修正案对该行为的规定比较原则和概括,特别是对于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如何界定情节严重的标准等都没有明确规定,也未有相关司法解释予以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疑问很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对象仅指自然人的信息,不包括法人和其它组织的信息,犯罪主体不应仅限于利用公权力采集信息的单位和个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窃取、收买、交换或以其它不正当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应结合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进行综合考量。

  • 标签: 公民个人信息 非法获取 情节严重 个人数据
  • 简介:随着大数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困难,厘清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不同于传统互联网语境下的新问题是研究的重点。个人信息大数时代呈现出动态化、资源化、二次利用和多样化的新特征,也存在着个人信息的不当收集和非法利用、随意共享和交易以及泄露等典型问题,需要从法律制度上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和解决。

  • 标签: 大数据 个人信息保护
  • 简介:摘要:在研究大数时代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刑法的保护,在明确大数个人信息的定义的基础上,探讨现代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理论和实践。事实证明,这不仅与保护公民身份以及行政标准化有关,而且与国家发展战略有关。本文分析了大数时代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未来趋势,提出大数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刑法立法保护的策略建议,以完善针对个人信息侵权的行政救济,使公民个人信息在行政法水平上更好受保护的。

  • 标签: 大数据 个人信息保护 行政监督
  • 简介:在民法总则已经确立“公民个人信息权”的基础上,应当实现刑法对这项公民基本权利的独立保护。从严解释“间接可识别信息”,信息所反映的内容应具体到“特定自然人”。信息的价值体现在使用过程中,在遇到信息内容竞合时,要从信息的具体用途来判断信息类型。在犯罪对象从个体化向海量化飞跃中,信息数量的认定应由传统“精确计量”向“等约计量”转变。

  • 标签: 大数据 公民个人信息权 惩治困境 解决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