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清华简《筮法》简6、8第一栏的“”应读为“时”,解为乃;清华简其他地方和《尚书》中的一些“时”字也应当如此理解。简19第一栏的“亢”应读为“更”,解为经,“一卦亢(更)之”指艮卦由首至尾经过整个卦例。简5、7第三栏的“”应读为“辩”,指辩论。简8第三栏、简23第四栏的“”字应是“退”之讹写或异体。简21第三栏“”应读为“表”,训为外,指卦例中上面的两卦,“表肴(淆)”指该卦例中两外卦一为少男、一为中女,淆乱不相搭配,或如贾连翔之说,指该卦例中左上卦为三个不同的数字构成。简53后半段“”应读为“管”,“權(管)”与“侗(筩)”为同类之物。简57后半段“”从玉、燭声,可读为“”,指弓袋。本篇“当日”指出现与占筮之日天干相合之卦,“当辰”指出现与占筮之日地支相合之卦。
简介:康德认为人在自然面前没有任何自由可言,即使“人为自然立法”掌握了自然必然性,目的仍然是为了满足人自身的物质欲求,不可能走出自然王国。由此康德提出实践理性优先于理论理性,强调只有“人为自身立法”的实践理性才能够将人从自然王国中拯救出来而走向自由王国。康德这一命题的危害是,否认人在自然面前拥有自由,人在自然面前只能遵循弱肉强食的生物法则,道德地对待自然万物在学理上不具有可能性。本研究试图颠覆康德的这一命题,认为人在自然面前不仅拥有本体论自由,而且这一自由还优先于认识论自由和实践理性自由。人只有证明自由的本真性具有生态性质,即人在自然面前能够拥有本体论的自由,才能担保自身从自然王国之中真正解放出来,使保护自然环境的伦理行为获得坚实的哲学基础和正当性理由。
简介:众所周知,由于克里普克的工作,弗雷格的涵义理论被普遍认为是无效的。但事实上,弗雷格的理论真的被克里普克决定性地反驳了吗?这是一个有趣而富于挑战的问题。本文认为,克里普克对涵义理论的典型反驳并没有击中涵义理论的关键;毋宁说,克里普克树立了一个反驳的目标并将其归到弗雷格身上,但问题在于,这个被设想的目标并不能恰当地归于弗雷格。本文通过对弗雷格涵义理论之所以被提出的论证的重构,以及对克里普克反驳的评述,来解释为什么克里普克并未真正击倒弗雷格。以之为基础,本文论证了涵义概念是可以辩护的,但不是在"新弗雷格主义"的路径上去辩护,而必须以"约定"概念为核心来对其给予辩护。
简介:《芮良夫毖》中的"圣人"特指有威权的诸侯大臣,"彼人"指周厉王,"君子"指普通卿大夫,"君"、"元君"指世族伯长,诸词汇的使用均具早期特点,非战国时之泛称。竹书"和德定刑"的提法与西周早期"明德慎刑"观念一脉相承,且其散韵结合、"诗""书"合体的文体特点反映了部分"诗"类作品的早期传述状态。竹书当作于西周晚期厉王出奔之后,共和行政之前。学界针对楚简"诗"类文献所提出的"战国虚构说"尚可商榷。竹书主旨直斥周厉王已无资格为王,主张征召有威权的诸侯伯长入主朝政,实为"共和行政"张本。竹书反映了西周晚期世族势力勃兴,家臣制度完善,世族之间矛盾丛生的历史情实,同时反映了西周晚期王权观念的重大改变。
简介:"唯识比量"论辩的主题是色境(对象)是否脱离眼识而存在;它针对的立敌双方是唯识论者与实在论者。它的因支满足因三相,特点是使用了简别语。对于因支中简别语"自许"的解释传统上以窥基为代表,他认为"自许"是意许了唯识宗的"不离眼识色"。窥基的解释颇为牵强,因为色境是否不离眼识本身就是双方争论的所在,不需要"自许"为"不离眼识色",否则就有乞求论题之嫌。另外,"自许"也不是对因支中"眼所不摄"的简别,因为"摄"字应当理解为包摄的意思,这样一方面与前一个摄字相对应,另一方面对象不为眼根所包括也是立敌双方都认可的,无需加上"自许"的简别。在排除了以上说法之后,简别语"自许"只能是加在因支前半部分的"初三摄"上,其作用在于重新规定比量讨论的范围,即只是讨论在色境、眼识和眼根这三要素中,眼识和色境必定具有不相离而相属的关系。但是,此做法的局限性在于论域狭小,论敌可以模仿该比量利用论域的限制提出"相违决定量"。
简介:为考察地震后青少年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的潜在症状结构,本研究采用儿童创伤后应激障碍症状量表和儿童抑郁量表,对汶川地震一年后的746名中学生进行调查。利用验证性因素分析对竞争模型进行比较,结果发现包括侵入性、回避性、麻木性、精神痛苦性唤起和焦虑性唤起等5个症状的PTSD精神痛苦性唤起模型显著优于DSM-IV的PTSD模型、4维情感麻木模型和4维精神痛苦模型。效度分析的结果发现,PTSD精神痛苦性唤起模型具有良好的外部区分效度。所有结果均表明PTSD精神痛苦性唤起模型在汶川地震后青少年群体中具有良好的适用性,可以作为判定震后青少年PTSD症状的有效标准。
简介:在宋元明诸多学者对"大同小康"之论提出各种质疑的背景下,清初王夫之明确指出"大同小康"之论存在错简。其后,清代学者任启运、姜兆锡、李绂、孙希旦、黄式三、邵懿辰等,现当代学者钱基博、任铭善、徐仁甫等,围绕错简问题亦各有阐发,只是缘于视角的不同,提出的见解彼此不尽一致。不过,将各位学者的"纠错"主张代入"大同小康"之论文本之后,不难发现,问题并不能有效解决,更常见的是"按下葫芦起来瓢"。这说明,"大同小康"之论"其言杂乱,……其文不次"的问题固然是客观存在的,但归咎于错简却不恰当。事实上,在"其言杂乱,……其文不次"的表象背后,"以注为经"当是症结之所在,只要把注释与原文区别开来,"大同小康"之论逻辑不通、文气不顺的问题也便不复存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