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拜读《律师世界》1997年第七期第46页刊登的《公安干警私自查房并侵吞财物的行为应定何罪》一文后,对丰学龙同志的观点不敢苟同。具体意见如下:一、本案不构成贪污罪首先,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实施的行为,因此行为人的贪污行为应该与执行公务相联系。但本案被告人林某的行为不属于执行公务行为。理由是:(-)被告人无执行公务的动机,否则它就不必等到晚12时许才去“工作”;(二)被告人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执法,而是在下班后既未接受任务又未经领导批准私自以警察的身份前往某宾馆查夜;(三)某次查夜行为发生在林某下班后的时间内;(四)被告人违反规定使用武器。其次,贪污罪侵害的对象为国家或集
简介:《律师世界》1997年第七期刊载了一则公安干警私自查房并侵吞财物的案例,此案的定罪引起了争鸣,该期卓学龙文认为应定为抢劫罪,该刊1998年第七期李小娜文认为应定敲诈勒索罪,我认为两文所持理由均不充足,现将我的看法陈述如下,以期与大家共同探讨_本案定罪的关键在于林某的行为是否属职务行为。关于职务行为的判断标准,法律界有争议,主要有如下几说:时间说、身份说、授权说、合法说、目的说等。这些说法均有片面之处,有失偏颇。行为的属性必须根据主客观统一的原则来确定,笔者认为,职务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第一,具有职务身份,是构成职务行为的前提条件。一个非公安人员冒充公安人员作案,无论冒得多象,均不属职务犯罪、
简介: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企业家们在经营管理中都面临一系列的新情况、新问题。如何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不断地把经营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这是企业领导人不能不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哲学是管理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一个核心部分,不少的企业家看到了提高自身哲学素养的重要性。他们自觉地学习、应用唯物辩证法,增强了观察、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在经营管理中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天津市圣罗衬衫总厂厂长吴树旺就是生动的例证。同时,广大的理论工作者也始终关注着经济建设的这个中心。当前企业的经营管理问题是哲学界非常关心的问题之一,愿企业界朋友和哲学专家们携起手来,让哲学在群众中、在实践中,焕发出更强的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