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社会经济全面发展,但是存在经济增长模式粗放,经济利益驱动以及对生态环境价值的忽视等问题,造成了农村生态环境的复合型污染和生态资源退化一系列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已经威胁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因此,中共中央专门就农村工作问题分别在1982年-1984年发布了“五个一号文件”和2004-2013年发布“十个一号文件”,十五个中央一号文件集中反映出了中国共产党通过政策制定和实施来解决农村发展、资源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中央一号文件的出台对于改变城乡环境现状和管理的二元结构、实现农村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和生态文明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简介: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简介:在我国,股东提起强制解散之诉,需满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之要件,但实务中对该要件应如何解释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号——林案采取"行为主义"的方法,将"经营管理困难"解释为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组织性或者治理性障碍,从而认可法院有权解散处于"盈利状态"的"好公司"——进而引发"好公司"为什么要判决解散的问题。实际上,中国法院的此种裁判逻辑与美国法院的做法接近。司法解散制度旨在终结存在"人合性障碍"的股东关系,司法解散不是目的,而是股东寻求退出公司的手段。成文法赋予少数股东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力,实质在于赋予其退出公司的谈判筹码。案例实践也表明,无论法院如何判决(公司解散或不解散),仍有存续价值的公司,都会通过买断等变通方式,继续存在。法院是否判决公司解散,与该公司是否居于盈利状态(是否属于"好公司")没有关系,而与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不可调和的"人合性障碍"有关。法院是否判决解散公司,不应以公司的盈利状况好坏为主要裁判标准,而应以股东之间的"人合性障碍"为考量基准。破产法与公司法中的有关"强制解散制度"最终形成一种互补的体系,分别重点解决"资合性欠缺"和"人合性欠缺"、"公共违法"的公司之解散。如果理解了司法强制解散制度的本质,则不必过分担心其对社会公众利益会产生实质性损害,而应当修改立法,使司法强制解散制度更加宽容,增加替代性救济方式,节省股东的退出成本。或者,更准确地说,"司法强制解散"可以被"司法强制退出"制度所取代——直接规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公司,少数股东可主张由公司或多数股东收购其股权,从而以公平价格退出"令其失望"的"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