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双普选是未来香港政制发展的核心问题,近期,围绕着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改之争议又是这一核心问题的关键所在。本文立足于香港行政长官产生的历史背景,分析了香港回归以来香港行政长官选举制度发展的重大变化及内在原因。在此基础上,梳理了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实施以来的争议,重点探讨了普选的国际标准问题、提名委员会提名方式以及门槛及改革方案。文章指出:香港选举在性质上是单一制国家的地方选举,其选举制度的发展要依据《香港基本法》及全国人大的有关规定,尤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8·31决定",遵循循序渐进、均衡参与的原则,不存在具有国际标准的普选制度;香港行政长官的候选人应当由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依照一定程序产生,其前提条件是候选人必须满足"爱国爱港"者的要求,中央对香港行政长官具有实质任命权。
简介:2011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香港终审法院的请求,就刚果(金)案审理中涉及到的基本法有关条文进行了解释。本次释法涉及到一系列与基本法相关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以下几个问题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一、国家豁免行为的主体和行为的性质表明,国家豁免涉及到国家间的关系,是与国家主权相关的国家行为,由主权国家行使和决定;二、香港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应奉行与国家相一致的国家豁免制度,香港法院既无权决定香港实行何种国家豁免制度,也对以国家为被告的、涉及国家豁免行为的案件无管辖权;三、香港原有法律,包括九七年前在香港适用的普通法,如果在香港特区继续适用,应作出"必要的变更、适应、限制和例外",以不与基本法抵触为原则,普通法的任何规定和原则都不得违反基本法的规定。
简介:香港特区终审法院所创立的“庄丰源案规则”——“1999年人大释法”仅构成对基本法第22条第4款与第24条第2款第3项的有效解释——引起诸多批评,并被认为挑战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法解释权。实际上,这些批评意见对“庄丰源案规则”的效力及其象征意义有所误读,也不必要地强化了祖国大陆的法律传统与香港地区普通法传统之间的对立。人大释法制度作为基本法体制之下两种法律传统的连接点,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种新的法律地位,因而容许并要求其在与香港普通法传统的互动中发展出独特的法律解释模式,而这种独特的释法模式与“庄丰源案规则”是相容且相互促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