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行业协会在我国目前行业管理及行业自律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然而从非营利组织特征出发的研究往往忽视了其作为经济领域内中介组织的特殊方面.从政治学的法团主义思想、制度经济学的交易成本理论、社会学的专业化运动理论和新公共管理学所提出的治理理论中等多个理论视角分析了行业协会的组织性质,得出四个方面的观点,即行业协会是经济团体之利益表达的结合体、市场经济体制中的民间自治组织、以服务为主导方向的专业社会组织及公共事务治理的居间载体.在我国目前应对行政体制、经济体制改革的趋势下,对行业协会的正确认识将有助于如何加强行业协会的建设和发展.
简介:近年来,志愿服务在中国得到了非常迅速的发展。志愿人员的人数与日俱增.成为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福利领域公众参与的重要形式。但是相关部门公共和非营利组织对志愿人员的管理却不尽人意:在大大降低相关组织人力成本的同时,由于参与志愿服务的动机多元化、志愿组织结构的松散性等特征.使得在志愿服务中如若缺乏使命认同与持久激励,志愿人员往往会成为管理上的阻力.甚至可能影响相关组织的职能实现与公益形象。这使得公共部门和非营利组织对志愿人员的态度相当复杂,进而影响到志愿服务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如何充分、永续地开发和运用此类人力资源.就成为当前公共部门和非营利组织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这是继2000年7月31日国务院批复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方案》中的“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法人”之后的成文法律规定。从“非营利的事业法人”到“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证明机构”,诚然是要把我国的公证机构作为近些年学界热衷谈论的“非营利性组织”、“非政府组织”的特殊品种来对待的。说“特殊”是指公证机构的双重管理体制,即行业自律与官方的双轨制色彩,因为《公证法》第四条规定:“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公证法第五条又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九条又规定:“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以上几条归纳起来是说,来自行业自律的公证协会只有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的监督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