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公共服务多主体参与供给是当今全球范围内公共服务供给的一大趋势。近几年来,中国在公共服务的供给中也注重采取多主体参与供给的方式。从表面上看,政府已经注意到了发挥其他主体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作用并将他们吸纳到公共服务的供给中,但不同供给主体间的合作水平滞后。有效地提供公共服务不仅需要多元主体参与,还需要各个主体间有效互动产生相乘效果。构建良好的供给主体间的关系成为公共服务有效供给的内生要求。组织间网络理论作为分析组织间关系的重要理论与公共服务的多主体参与具有内在的逻辑契合性,可以在多主体参与供给的基础上建立不同主体间的组织间合作网络。组织间合作网络的构建应从网络的行动者和网络关系两个方面着手,包括行动者的选择和网络结构的设计。网络行动者的选择应考虑网络供给主体的目标、过去的合作关系及网络行动者的资源。不同的网络行动者在合作供给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应形成一种政府主导的网络结构。
简介:在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中,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载明'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则预付款项不予退还'内容时,其属于我国《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情形。如若消费者无正当理由地单方终止消费,并造成服务提供不能履行时,应依服务合同上的价金风险负担规则,肯定经营者继续享有报酬请求权。在合同约定消费者应负受领配合的义务时,消费者拒绝受领的行为同时成立违约责任,在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划定上,应受可预见性规则、过失相抵规则、减轻损失规则及损益相抵规则的调节。在评价拒绝受领行为的法律效果时,应将价金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区分考察,不宜混同。我国司法实践对于请求权基础思维方式的运用,仍然亟待加强。本案裁判虽有较大偏误,但亦有可肯定之处,同时遗留下诸多问题有待将来理论与实践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