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世纪80年代,巴金在他以说真话著称的《随想录》里说他上小学的外孙女"每天还是带了不少的课外作业回家,到家后休息不过半小时,就埋头用功,常常坐到晚上八九点钟。"转眼已跨入2000年了,从我上小学的儿子的情况看来,状况依然没有什么值得庆幸的改变。巴金说他不止一次地问自己:"有这样的必要吗?"
简介:早在改革开放初期,1980年,陈云同志就在中央工作会议上针对前两年投资规模失控,指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问题是“各地区盲目的重复建设,以小挤大、以落后挤先进、以新厂挤老厂”(《陈云文选》第3卷第78页)。然而,多年以来,盲目重复建设问题仍然十分严重,成为困扰包括工业在内经济发展的顽症。在工业上,重复建设必然造成工业生产供过于求,生产能力利用率下降。根据1985年、1995年两次全国工业普查,全国83种主要轻重工业产品的综合生产能力利用率,1985年为77%(这一水平是较低的),1995年则降为66%。这说明,时隔十年,从总体上看,生产能力的利用状况不是越来越好,而是越来越差,闲置的生产能力从四分
简介:关于自动放弃重复侵害的行为性质,个别行为说(未遂犯说)与犯行计划说(折中说)存在明显的缺陷;整体行为说(中止犯说)原则上具有妥当性,但需要修正。放弃重复侵害中的“行为”不仅包括一切手段行为,而且包括变更手段的行为。放弃重复侵害的行为是否成立中止犯,既取决于前阶段是否已经形成犯罪未遂的结局,也取决于后行为是否符合中止犯的成立条件,二者密切联系但不可混淆。就前阶段是否已经形成犯罪未遂形态而言,特别需要判断两个内容:①已经实施的行为与所中止的行为,是否具有继续性或者持续性,进而是否形成构成要件行为的单一性?②行为人是否具有继续实施相同构成要件行为的可能性?在前阶段没有形成犯罪未遂结局的前提下,需要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中止行为、是否具备自动性。下列三种情形应当否认自动性:①转换手段对行为人存在风险或者增加风险的;②虽然能够继续实施相同行为,或者容易转换适当手段,但继续实施行为不适合实现行为计划的;③误以为结果已经发生或者必然发生而放弃的。
简介:<正>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按照刑法论著通常的解释,是指开枪杀人,第一枪未射中,当时有条件再射第二枪、第三枪,但行为人出于本人的意愿而自动放弃了继续射击。因而使犯罪结果没有发生的情况。苏联刑法理论和我国刑法论著传统的观点都认为:在上述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情况下,行为人已构成行为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而不能成为犯罪中止。其理由是:第一枪已经射出:未击中不是犯罪人的意愿,已射出的第一枪已形成实行终了的未遂状态,虽然没有再射击,也不能消除行为人所应负的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成为犯罪中止。至于没有再射击,这只能作为犯罪人社会危险性较小的情节之一。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这种传统观点长期以来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居于统治地位,在相当程度上指导着我国的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