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合法替代行为的情况中,结秉的相同是以规范保护目的为标准进行的适当抽象的评价,假定合法行为发生并考察其因果关系的思维方式是合理的。存在合法替代行为的情况与行为人缺乏结果预见可能性之间没有内在的关系,通过否定行为人主观过失的以免除刑事责任的思路存在疑问;无论是基于被允许的危险还是结果回避义务的理论,均应通过否定实行行为性或事实因果关系以否定构成要件该当性。危险升高理论回避了对规范违反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要求,与通行的结果归贵逻辑存在龃龉,且存在不当限制公民自由的危险,故本文支持唯有在合法行为下结果回避可能性近乎确定方可排除归贵的观点。
简介:对集会游行等群体聚众行为施以场所限制是发达国家以法律规范集体行动的重要方式之一。集会游行的场所限制大致分为公物使用限制、禁制区限制和私人场所限制三种。公物使用限制主要集中于"公共用物"和"营造物用物"使用限制两个方面,"公共用物"对集会游行的限制较少,而使用"营造物用物"举行集会游行则应以不对该营造物本身功能使用造成较大妨碍为限。禁制区之于集会游行的限制,除特殊情况外,乃属绝对禁止性限制。私人场所也可绝对禁止集会游行的举行,但对于那些具备"准公共场所"性质的私人场所,仍涉及如何平衡私人财产权与公民表达自由之间关系的问题。借鉴发达国家限制聚众群体行为的法治经验对于我国当下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治理具有现实意义。
简介:随着危险思维的深化,实行行为概念出现了形式与实质的脱节。在历史上,作为未遂可罚性起点与正犯性标准的实行行为概念出自德国,但在刑法改革中德国立法者已经放弃了此概念;日本继受德国法后也出现了形式统合的实行行为概念,但受到结果无价值论的挑战。虽然目前此概念在德国刑法理论中仍残存着一定的影响,但形式统合的实行行为早已不复存在,日本也出现了实行行为否定论与崩溃论的声音。我国有学者试图建立实质统合的实行行为概念,但这一尝试难以成功。实行行为概念在我国于法无据,且其功能已经瓦解并容易造成思维谬误,在我国应以直接危险创设为故意纯粹结果犯的构成要件行为标准,以作用于被害人或构成要件领域为实行着手的标准,并以行为归责为依据解决正犯性问题。
简介:既有研究对现实社会因素是否对网络行为有制约作用存在争议,我们从中国传统的适龄婚恋文化角度出发解读大学生微博"秀恩爱"这一社交网络行为,以回应这一论辩。以中国大学生网络社会心态调查数据(2015)为基础,探索受教育程度、性别和微博粉丝数与"秀恩爱"行为的关系。发现,研究生比本科生和专科生更容易发生"秀恩爱"行为;微博粉丝数更多的大学生更容易发生"秀恩爱"行为,说明"秀恩爱"行为可能是现实适龄婚恋文化压力下大学生的一种应对手段。性别的影响不显著,可能是由于"秀恩爱"行为的互动特性导致。另外,没有恋爱对象的大学生应对这种文化压力的手段则通过表达"秀恩爱,分得快"态度实现。
简介:"吊模宰客"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侵犯了受害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而且扰乱了当地的市场交易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吊模宰客"行为具有多样性、组织性和阶段性的特征,且不同类型的"吊模宰客"行为所侵犯的法益既有区分又有联系,导致"吊模宰客"行为的司法定性存在较大争议。"吊模宰客"行为的司法认定,需要把握好两个方面:一是"吊模宰客"行为的表现和特征,二是"吊模宰客"行为关联罪名之间的区分与界限。对于蒙骗型的"吊模宰客"行为,宜认定为诈骗罪;对于胁迫型的"吊模宰客"行为,应根据交易的状态和给付对价的合理性,认定为强迫交易罪或者敲诈勒索罪;对于暴力型的"吊模宰客"行为,要区分暴利的程度,一般暴力宜认定为强迫交易罪或敲诈勒索罪,压制性暴力宜认定为抢劫罪。"吊模宰客"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时,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