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雇中的“不能胜任工作”的认定标准实质上是与培训调岗密切结合在一起的。用人单位简单培训、任意调岗等行为极易落空解雇保护之立法目的。尽管其背景是培训制度和调岗制度本身均有待完善,而从该条之实践来看,更直接的问题是对“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做简单而狭义的文义的解释,将培训调岗解释为事实行为,用人单位的培训调岗义务转化为培训与调岗之间的选择、具体内容的决定,以及劳动者相应的参与义务。从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出发,应当明确培训调岗独立的制度价值、明确劳动者在培训和调岗上的全选权利、明确用人单位培训不能胜任劳动者的义务、明确用人单位尽可能为不能胜任劳动者提供调岗机会的义务。
简介:有利益的村庄就会有乡村“混混”的身影,乡村“混混”积极介入乡村治理事务,型塑着基层治理生态。在富有矿藏的资源型村庄,对资源垄断利益的维持往往需要暴力,乡村“混混”通过滋扰和压制来参与利益分配。在城郊村庄,征地拆迁涉及各种重要利益,“混混”以暴力和暴力威胁为基础,对“钉子户”形成压力,采取各种边缘或非法手段参与利益博弈。在一些传统农业型村庄,自上而下的各种项目投入落地,项目的争取、实施、推进过程,“混混”都可以参与其中,分享利益。“混混”介入乡村治理,形式上发生在市场和社会领域,政府处于超然位置,可以规避直接的责任。基层政府容忍或利用“混混”参与基层治理,源于行政体制内上下级之间责、权、利分配不对称背景下的“制度创新”需要。基层治理生态的改善,需要从多方面着力。
简介:亲子分离的家庭模式形成规模庞大的“留守儿童”群体,被视为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利益受损者,其成长过程中生存与发展的深层矛盾和突出问题日显严重,公益组织在响应农村留守儿童各个层次的实际需求方面能够发挥特殊作用。依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展开问卷调查,通过交叉对比分析,发现留守儿童的生理需求基本满足、安全需求有所欠缺、爱与归属的需求严重缺失、尊重的需求存在缺憾、自我实现的需求没有得到有效满足。公益组织以其民间性、独立性为前提,结合组织性与公益性的特征,发挥专业人才投入与培养的可持续动力,立足于留守儿童群体特殊需求满足与去群体标签的介入理念,真正在物资救济、心理疏导、行为矫治过程中提高留守儿童爱与归属、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求,实现留守儿童社会保护,同时兼顾需求满足之救济救助,也内含着促进发展之根本目的,两者不可偏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