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言及中国近代宪政发展这一庞大而又复杂的话题,我以为首先值得对以下两大现象进行深思.一是自"天朝上国"的千秋大梦被强势的商业文明冲击得荡然难觅之后,虽然不同时期的朝野之中、体制内外均有诸多人士向宪政目标发起冲击,并且在1949年之前形成了7种冠以"宪法"或"宪法草案"之名的文本;但历史情境中社会各层面对宪政本身究竟有几分认识呢?近代宪政运动是着实在历史本身中占据了一席之地还是不过聊充后来同道者们"说事"的一点佐证呢?再则是说到宪政的实现,在一个半多世纪后的今天,我们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与此前的人们面对的同样问题相差不过些许.这两大现象的客观存在说明对中国近代宪政史进行较为透彻地解读,并能从其中提取出足以供今天借鉴的是,一是要对中国近代历史本身及其特殊性有着充分的把握和较为深刻的洞察力,二是要对宪政本身有着充分的认识.
简介:我们似乎正处于一个大规模“评分社会”的初始阶段,本文试图为这一趋势的发生和演进给出一种法律社会学解释,即低成本的信息搜集和评价工具使经济和政治权力主体均有不同的动力和理由对大众日常行为进行评分:对商业力量而言,平台企业需要评分机制塑造私人化的市场基础设施,从而约束管理平台上发生的各类劳动和交易活动;对政府而言,需要依托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将既有官僚机制下的行政权力转化成能进一步适应更大流动性社会的平台。本文认为,尽管算法可能加剧了现有法律和其他规则的转变,但从商业和公共管理的逻辑出发,广泛采用评分机制是更好的策略,不仅可以帮助将更多细节行为纳入管理,还可以为进一步优化法律和平台成文规则提供数据支撑,为算法权力提供更多可应用的场景。
简介:<正>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1.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和检察(包括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2.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并可以进行调解。贪污罪、堡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3.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下列的人辩护:(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三)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