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应当对公司法第52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的规定进行调整,一、从股份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形成历史看二者的差异性1.股份公司与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形成2.有限责任公司的形成及其特征二、中国公司立法之总体设计存在的缺陷1.新中国法人制度与公司法的诞生背景2.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规定的不足3.从外资企业法角度看公司法的改革4.国有独资公司的设计缺陷三、我国股份公司之组织机构设置缺陷1.我国股份公司之组织机构设置缺陷2.股份公司之法人代表制度的设计缺陷3.股份公司之人事连锁制度四、公司民主与监事会改革五、对关联公司约束的及克服六、大众化公司的独立董事与公司治理制度七、结语与立法建议,笔者认为应当将现有公司法中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按照股份公司的要求进行修改并纳入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中
简介: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提出,开启了政商关系发展的新进程。政府与商会的关系是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内容,因此,理解政府与商会关系的政策演变及其内在逻辑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政府与商会的关系实质是国家治理方式的缩影,是政治经济关系,是国家社会关系的中国叙事。通过目前关于政府和商会关系的研究的总结,发现政府与商会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商会发展合法性研究、政府与商会边界问题研究、政府与商会互动形态研究三个层面;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政府出台的有关商会发展的政策文件的梳理,认为我国政府与商会关系发展和政策演化经历了以"限制管控-规范管理-指导监管-互动合作"为主要特征的四个阶段。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均是国家基本法律,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主题之下均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价值,两者并不存在从属关系。为了实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确保这一改革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应当充分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为基本法律的作用与价值,妥善处理职能管辖竞合的关系,建立案件管辖的前置协调沟通机制。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并非自行衔接,而必须是经过检察机关严格审查后的依法衔接。留置措施的转换应适用"案退、人不退"的原则,即使案件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也不宜恢复留置措施。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应当重点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以及以审判为中心的实质作用。监察调查应有条件地准许律师介入,以体现程序法治之价值。
简介:本文是美国政治学家施道安发表于《政治学季刊》的文章。原文刊载于PoliticalScienceQuarterly,Volume133,Number22018(http://www.psqonline.org)。文章基于地缘政治视角的分析,解释中美两国在南海不断发酵的紧张态势。在研究大国对抗的地缘政治的基础上,强调这些对抗基本都包含了重要的海上维度。文章还审视了中美两国的地缘战略,探讨了有关中美对抗分析的启示以及南海引爆点的未来走向。本文深度反映了美方观点,可使我国学界更好地了解美国当前在南海问题上的看法和主张。本刊发表时略作删节,特别是删除了部分注释,请有兴趣的读者阅读原文。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的观点,不反映本刊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