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诉讼调解是我国的优良司法传统,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奇葩”、“东方经验”。随着“诉讼爆炸”时代的到来,审判疲于应对,调解更是占据了“优先”地位。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与《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故“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已成为一项重要的司法政策和工作原则。笔者认为,在“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背景下,我国有必要建立“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审判组织模式,由法官专司审判,由法官助理专司调解,以更好地发挥诉讼调解的价值,规范诉讼程序。
简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党中央的重托,是人民群众的期盼,更是人民法院的使命。实践证明,影响公正司法的因素,既有来自法院外部的地方化干扰,又有来自法院内部行政化管理的影响,还有法官队伍自身能力素质的制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对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均提出了力度空前的举措,既强调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又强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这是一个问题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尤其是在《决定》明确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改革思路,党中央从外部为司法权的行使去地方化提供支持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