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实践中,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的大多数执法行动均是通过暂缓起诉协议(DPAs)或不起诉协议(NPAs)和解结案的。但是,在联邦监管机构考虑使用缓起诉协议(DPAs)或不起诉协议(NPA)进行协商之前,通常会权衡企业是否愿意与执法机关潜在的调查进行合作,以及是否促进并提升了企业的合规文化。正如本文展示的,合作与合规并不总是与遭受FCPA审查风险企业的最佳利益相融合。合作往往意味着要求企业律师确定实施违法行为的个人。如果这些个人在单独的行动中受到纪律处分或被起诉,由此造成的后果可能导致企业内部的个人和律师之间的互不信任,企业内部沟通的崩溃,造成不公平待遇的感觉以及不适当的风险规避举措,而所有这些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均是不利的,并且可能阻碍企业维护守法文化的努力。事实上,这些并不是新问题,但由于监管机构经常以扩张方式解释FCPA,使得它们在FCPA背景下具有了特别意义。由于监管机构频繁地解释FCPA,而FCPA的复杂性与潜在行为的跨国性质,使得在允许的竞争性活动和不允许行贿之间经常出现模糊的界限。尽管许多企业最终可能认为合作带来的潜在负面影响是可以解决的,但在设计企业内部的合规计划时,企业和企业内部的律师仍然认识到这些问题至关重要,监管机构也需要意识到,他们的执法政策可能会阻碍企业自我监管的努力。
简介:《理论建设》(刊号:CN34—1136/D、ISSN1007-4767)系中共安徽省委党校(安徽行政学院)主管、主办的哲学社会科学理论刊物,中国共产党类核心期刊,华东地区优秀期刊。1986年创刊并公开发行。本刊坚持正确的办刊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组织编发稿件,推动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各学科的理论研究,推动对改革开放和安徽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研究,努力为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服务,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党委和政府的决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