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无论是政府推动型路径还是民众推动型路径,都不能稳妥、有效地解决中国法制变革问题。中国的法制变革应当建立在实践理性主义的哲学基础之上,走理性温和的中间道路,即在宏观层面上要强调开明政府的法治导向及其对法制变革进程及力度的适度控制,使法制变革在紧凑、有序的状态下有节奏地进行,防止变革过程中出现失控现象;在微观层面上则要强调积极构建和完善地方及个体的利益表达机制,鼓励制度创新,使各项制度在多元主体不断试错的过程中优胜劣汰,进而推进法制变革稳步前进。这种路径取道中庸,兼顾了政府推动型与民众推动型两种基本路径的优势,同时也在相当程度上尊重了中国威权主义的传统与现实。但是,这种路径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值得我们做进一步的研究。
简介:国际关系研究的问题选择有三条相互联系、互为补充的路径。一是逻辑路径,即逻辑地拓展现有的研究纲领,主要通过理论批判、方法批判和跨学科批判来实现。它的优点是有助于循序渐进地增进知识的增长、研究效率较高,不足之处在于可能把严谨的学术研究变成与历史和现实无关的逻辑游戏,同时研究的边际贡献往往呈递减趋势。二是历史路径,强调在现象世界中发现研究问题,具体的问题来源包括研究者经历的当代历史、历史研究和历史哲学。国际关系学最具原创性的贡献通常都是走历史路径的学者做出的,但理论的普遍化较为困难是这一路径主要的缺点。三是逻辑一历史路径,即当发现理论与历史(现实)不符合时,通过修正现有理论或创造新理论来做出更好的解释。这是问题选择最理想的途径,但对研究者的理论和历史素养要求最高。
简介:在理论多元化的当今时代,犯罪论体系选择的本质乃是形成法学通说。而犯罪论体系通说之形成与该国当下刑法的终极价值之间存在着内在关联,价值导向内在性地决定着某种犯罪论体系的外在建构及其理论价值,在不同犯罪论体系对立之时,应把价值共识作为犯罪论体系选择的判断标准。从本体上看,犯罪论体系乃是犯罪的评价标准与评价方法的有机统一,其功能在于帮助法官明确罪与非罪之判断标准及法律方法。随着人权原则成为当代刑法的基本价值立场,由于“三阶层论”在犯罪标准之外,同时重视法律方法的运用,比“四要件论”更有利于实现人权原则,因此,应成为中国犯罪论体系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