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的研究目的是评析日益增加的用法律手段保护中国自然湿地的需求。本文将会解释现行的中国法和国际法中适用于保护和保存中国自然湿地的法律体制。本文的核心观点是分析中国湿地法律保护的核心问题、缺陷以及可行的改革方案。本文将会强调中国湿地的重要性,并对中国湿地正在面临的威胁进行讨论。为了说明和论证湿地的重要性,笔者将在降低中国湿地面临的潜在威胁方面提出可行的改革建议,并对现行的法律体制进行完善。
简介:洞庭湖湿地是我国第一批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的六块湿地之一,具有极其重要的生态价值.当前洞庭湖湿地面临着面积锐减、污染严重、生态服务功能下降、生物多样性降低等严峻环境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首要的是要有健全的法制.目前,湿地保护并未有国家层面的统一立法,湖南省2005年制定的《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存在立法理念落后、管理条块分割、制度设计粗疏等缺陷.完善洞庭湖湿地保护立法,应当采用统一保护与特殊保护相结合的立法路径,修订《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并在该条例中设专章保护洞庭湖湿地.在立法内容上,必须创新湿地保护理念,明确保护优先、一体化保护、社会多元共治三项原则;必须强化保护管理,构建与洞庭湖湿地保护和治理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必须细化保护措施,构建最严格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必须严格法律监督,强化洞庭湖湿地保护的政府责任.
简介:【摘要】随着牵动全球命运的哥本哈根气候大会落下帷幕,各国都纷纷做出了相关的预期减排目标,给地球“降温”,表明人类更加重视环境问题,重视保护我们的地球。湿地具有“地球之肾”的美称,它对调节气候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保护湿地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我省的《黑龙江省湿地法律保护条例》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不足之处,本文主要论述了黑龙江省湿地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关键词】湿地黑龙江省法律保护一、湿地定义“湿地是指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有或静止或流动、或淡水、半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1]《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于2003年8月1日起实施,这是中国第一个地方性的湿地保护法规。该湿地定义主要依据《国际重要湿地公约》,同时又结合黑龙江省湿地自身的特点来规定的:“《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总则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自然形成的具有调节周边环境功能的所有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段,包括沼泽地、泥炭地、河流、湖泊及泛洪平原等,并经过认定的地域。”……
简介:在贵州省委、省政府的统一规划指导下,林业行政部门积极主动组织实施湿地保护和管理。贵州林业系统在湿地保护与管理实践中摸索出一系列创新经验,从加强土地资源、生物资源、水资源等多资源的调查、保护、管理,到湿地自然保护区法规建设、队伍培养、控制湿地退化、污染等,在全国范围内,加速推进、后来居上,从而有效遏制了湿地资源功能退化趋势,使湿地生态系统得到及时保护,实现湿地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简介:在发展海洋经济的同时,海洋文化已越来越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海洋渔文化是海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海洋文化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课题基于浙江海洋经济发展战略及文化部关于设立海洋渔文化(象山)生态保护实验区的背景,对象山海洋渔文化的保护与开发进行调研,旨在为海洋渔文化的保护开发提供决策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