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总体布局的重要部分,关系到生态文明建设的成败。海洋生态文明的内涵主要包含三个方面:一是海洋生态文明意识;二是海洋生态文明行为;三是海洋生态制度文明。这其中,意识决定行动,行动须有规范,规范的根本在于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我国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一系列成就,主要体现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上升到国家高度;国民的海洋生态安全意识觉醒;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价值日益显现;海洋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取得重大突破。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海洋环境污染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海洋生态产业转型升级有待提高,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理念有待更进一步普及。针对于此,应进一步明确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政府责任以及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与原则;提高公众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参与意识和能力;优化海洋生态产业结构,完善现代海洋产业体系;发展好海洋生态文化,强化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基础。
简介:中俄两国在太平洋、北冰洋等海域存在诸多共同的海洋安全目标和利益,双方的海洋安全合作不仅可以在理论层面丰富发展国家间海洋安全合作的内涵,也可在现实层面改善两国的海洋安全环境,维护两国海洋安全权益,同时为全球海洋安全治理做出贡献。21世纪以来,国际形势的变化和中俄关系的相向而行给双方海洋安全合作营造了良好的外交环境。中俄两国多层级、多领域的合作机制,为两国海洋安全合作的开展提供了丰富的交流沟通平台。北极地区作为新疆域为中俄海洋安全合作带来了新的机遇。中国“一带一路”倡议和俄罗斯“向东看”发展政策也在不断拓展双方共同的海洋安全利益。与此同时,中俄两国的海洋安全合作也面临着“互信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海上防卫方向不完全重合、世界海洋安全环境的复杂与敏感”等问题。在此情况下,通过加强中俄海洋经济的合作、积极构建海洋安全利益共同体以及合理规划中俄海洋安全合作的重点方向和拓展空间,可有效应对双方海洋安全合作面临的挑战。同时,推动多边海洋安全合作机制的建立不仅可为新时代中俄海洋安全合作的深化保驾护航,也有利于促进全球海洋安全的制度化建设。
简介:全球化依赖于海上运输的自由往来。国际航运是全球贸易在未来实现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基础,在亚太地区尤其如此。由于以海运为基础的全球化在面对风险时具有脆弱性,它为我们同时带来了机遇与挑战。国际航运需要以稳定和安全作为保障,美国、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等亚太地区大国各自推出了维护地区海域安全的相关战略。本文主要探讨亚太各国在这一问题上的共同关切以及东盟在促进海洋合作中扮演的角色。各国所拥有的共同关切主要源于缺乏海洋安全和治理所导致的来自海洋以及海上的挑战和威胁,如南海及马六甲海域存在的问题。为了维护良好的海洋秩序,东盟成员国应与中国建立海洋伙伴关系。东盟与中国以及亚太其他主要大国间的包容性和全面性合作,对于保障经济发展与繁荣以及维持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简介:作为最古老的全球公域的海洋,承载着世界的安全与繁荣的重任。确保航海自由、海上贸易航线、海上关键基础设施以及能源流向,都涉及北约的安全利益。在海洋安全面,瞄着巨大的诸如海洋环境恶化、海盗肆虐、新兴国家海军快速发展等挑战下,北约打着保护全球公域的旗号,根据后冷战时代海军执行的几个行动实践,在北约新战略概念指导下,2011年1月通过了“联盟海洋战略”。北约海洋战略赋予其海军承担“集体安全与威慑”、“危机管理”、“合作安全”和“海上安全”的核心使命。在利比亚战争中、在反海盗行动中以及目前的叙利亚危机中,北约海洋战略得到检验,尽管也暴露了一些存在的问题,如缺乏政治意愿投资海军。偏重于海洋的军事领域、并以军事手段解决海上安全的北约海洋战略,对中国海洋强国战略存在着潜在的负面影响:北约的海军力量可能会遏止中国海军突破第一、第二岛链;可能会介入中国与邻国的海疆纷争;对中国海军保护能源安全也会构成挑战。这是中国建设海洋强国,确保海洋安全战略所必须高度重视的。
简介:生态环境保护是一个宏大的系统工程,涉及经济、生态、资源、人口、教育、科技等诸多因素,具有复杂性、长期性、公益性、整体性的特点。实施生态治理,牵涉到多个行业、多个部门、多个利益主体,需要统筹规划,协调配合,才能确保治理的顺利开展。但目前我国生态治理工作存在着多元治理主体利益冲突、多部门配合失调以及公众参与障碍等诸多问题。因此,树立可持续发展的协调观,培育有利生态恢复的生境;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形成多级治理合力;加强部门职能的协调,创新联合治理的体制与机制;强化科学管理,确保治理质量;调动广大公众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夯实合作建设的基础等多部门合作与协调势在必行。
简介:“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之后,中国在南海面临的安全形势相比之前发生了极大转变,如美国、越南等国家均因该案而对其原有立场进行了调整。同时,随着近年来中国远洋活动能力的不断提升,中国的海洋发展利益已经突破领海、专属经济区等近海区域,不断向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领域延伸,例如积极参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问题执行协定》谈判与国际海底区域勘探活动等,因而海洋安全利益的范围亦相应随之拓展。在全球现代海洋安全问题的范畴之内,“新安全观”作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对中国当前海洋安全形势下的需求具有极强针对性。而在海洋法规则中,海洋保护区制度无论在特征、目标还是功能方面,均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具有一定的契合性,该制度适用与否的问题,对中国维护海洋安全利益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然而,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全球海洋划分为多块不同性质的海域,导致该项制度在不同位置所能发挥的积极作用也同样有所区别,所以即便决定选择适用时,亦不能完全一概而论,应当始终坚持在不同时空维度下的灵活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