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日前,《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公布生效,其中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主体的规定,仍有不合理之处。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属于档案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是不动产物权公示的一种手段,其公开与否,以及公开的范围是保护隐私权与交易安全二者之间的博弈,也是立法政策在两相冲突的利益中协调和选择的结果。《实施细则》中对不动产登记结果的查询主体的限制,不仅违背世界立法趋势,而且不符合物权公示的要求,也与实践情况相矛盾,不动产登记结果应向一般民众公开,这是全面保护交易安全的体现;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的查询主体,"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不明确,该"利害关系人"应仅为具有法律利益之人,而不能扩张至潜在的交易者、科研者、近亲属等,这是对保护隐私权的回应。
简介:大致从2007年土耳其“正义与发展党”再度执政并推行“新奥斯曼主义”政策以来,泛突厥主义获得新动力,相对于之前的泛突厥主义进程(1991年至2005年间),类似现象或可称为“新泛突厥主义”。2009年,土耳其明确以“新奥斯曼主义”作为治国和外交方略,其实是对之前政策的确认,而泛突厥主义正是“新奥斯曼主义”意识形态兼容的部分。与此前相比,土耳其与中亚、高加索相关各国互动更加频繁,中亚、高加索各国积极配合,各方合作水平提升;初步具备了机制化的合作平台,进行突厥语国家的多边合作。土耳其政治家不仅用“新奥斯曼主义”凝聚国民,也在争夺中亚、高加索的“大牌局”中,获得地缘文明、地缘政治优势,其影响不断扩大,是一个值得观察的现象。现在,俄罗斯、西方国家和土耳其在东欧和中东的激烈争夺必将影响中亚形势,而中亚地区与中国国家安全紧密相关。泛突厥主义也会给中国带来意识形态一文化的挑战、甚至安全威胁。因此,必须深入观察其动态和趋势并积极应对。
简介:行为对象反映保护法益而保护法益制约行为对象,因此在认定特定犯罪行为对象时,要以特定犯罪的保护法益为依据。在认定特定犯罪的保护法益时,要透过法益的表现形式,认清其本质。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是物之于权利人的价值。价值分为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交换价值是使用价值的货币形式,非法占有财物的使用价值也应成立财产犯罪。不动产作为价值量更大的财物,理应作为盗窃罪保护的法益,可以应构成盗窃罪的行为对象。盗窃罪的成立不以被盗物品的移动为前提,只要被行为人破坏原有占有并建立新的现实占有,就应构成既遂。所以,不动产之不可移动性与登记公示制度不是盗窃罪成立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