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治体系建设的关键在于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这是法理学与部门法学应共同关注的问题。法理学界以往对法律实施的讨论,因缺乏对部门法实施困境的把握而存在结构性缺陷。法律概念是明确法律规范的含义与意义的最小公分母,由于法律中有大量评价性概念,这就存在不明确法律概念具体化的实践要求。法教义学需要立足于法律规范的正当目的,并借助于法律规范的学说化诠释,以法治思维限制国家权力。这是法律实施必须正确对待的真问题。"实践反对理论"牺牲的往往是法律解释的正确性,"理论指导实践"这一简单的口号式教义,并不必然会带来法律实施中的规范性论证。只有重视法律概念、法律规范与法学学说的关系建构论及其解释学循环,才能确保法律解释在规范性论证中得出正确的解释结论。
简介:自2005年思想政治理论课"05方案"实施以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成为了面向普通高校学生几乎唯一的法律普及课程。对国内340所高校941名学生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法律基础教学在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方面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高校学生对社会法治状况的认可度普遍高于社会平均水平。学生的法律意识状况呈现出明显的年级特征。学生对学校在法律普及方面的作用评价较好,但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普法作用缺乏较为普遍认同。面对高校法律基础教学的多重困难与矛盾,法律基础教学应体现与思政教育相结合的整体教学观,应更加突出权利本位教育,并在师资知识背景多样化和教学方法上积极予以应对。
简介:作为解释法律的理论,并非每个国家的法学方法论都一样。按照传统,在德国法中有四种解释标准。其中,文本这一解释标准被赋予了重要的意义。对于通常的法律解释来说法律专业语言中的词义更重要,与此相反,对于区分法律解释和法官造法来说,一般日常用语中词语的可能含义更加重要。刑法中禁止类推解释是十分有意义的。其(只能援引)文本进行解释的背后是这样一种立场:用这样的方法,公民可以抵御国家强权对自由的干涉,并且可以保障三权分立框架下议会的权力。事实上文义解释并不能实现这样的功能。上文中法学以及语言学上的论据说明了这一点,除了文本解释,体系解释、发生史解释以及目的解释也都很重要。首先要对此四种解释标准进行整体衡量,但在解释中还是要坚持从文本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