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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目前我国的社会环境与欧洲大陆国家法定证据制度时期有某些相似之处,同样面临着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不足,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确定性和统一性缺乏的问题。外在的、客观的标准不仅能减少法官的主观性,弥补司法公信力不足和权威缺乏的问题,还能使诉讼程序的运行更有确定性,提升裁决结果的可预测性,进而从整体上促进公正判决。证明标准的制定也与刑罚体系有关,我国目前仍保留死刑,刑事审判中适用死刑的可能性仍旧较大,需要有更为严格和可操作性的证明标准。《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等法律法规通过明确证明对象、明确证明规则、具体化证明要求等方法将现行证明标准进行了客观化,笔者认为,接下来努力的方向应当是建立健全证据规则、严格的程序规则。对于死刑案件,则应通过增加裁判者人数、严格死刑案件的裁判和审批程序和构建相应的证明规则达到恰当客观化现行证明标准的目的。

  • 标签: 法定证据制度 证明标准 自由证明 证明标准的客观化
  • 简介:非法证据的证明是非法证据排除重要的制度前提。从立法现状来看,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并未根据非法证据类型加以区分,由此产生证明机制的文本趋同与实践异化两大问题。根据取证违法程度的不同,非法证据排除可以分为强制排除、裁量排除与瑕疵补正,这为证明方式的区分奠定基础。从比较法的视野来看,域外国家对不同的非法证据设有层次化的证明机制。对此,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也需要从严格证明、适当证明与自由证明的角度加以区分,并从证据资格、证据调查以及证明标准的角度予以层次化的配置与构建。

  • 标签: 非法证据排除 证明方式 严格证明 自由证明
  • 简介:物权法定原则决定了物权法的基本性质与特征,也严格地限制了当事人在创设新型物权、改变既有物权之内容等方面的意思自由。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以及公示方法由法律规定,原则上不能由法律之外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定,也不能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的种类以及确定物权的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作者比较了物权法定模式的表述方式和基本功能,并认为我国物权法中物权法定中的“法”应当被主要限定为法律;司法解释应当具有一定的创设物权的功能;判例不能创设物权。当事人关于物权设定的约定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后果,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

  • 标签: 物权法 物权 物权法定原则
  • 简介:<正>所谓证明要求,就是法律要求的诉讼证明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在英美法系国家,称其为证明标准。证明要求,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划分。这种划分,对于了解不同的诉讼证明的特殊性无疑是必要的。一、从证明要求的历史变革这一纵的角度看,不同的证据制度各有其证明要求。由于不同历史时期的诉讼制度不同,并受该社会居统治地位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支配,以及该历史阶段经济、科学水平的制约,其诉讼证明中的证明要求也各不相同。在奴隶制社会的诉讼

  • 标签: 证明要求 诉讼证明 证明标准 诉讼证据制度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
  • 简介:在刑事诉讼不同阶段应当采用不同的证明标准,不同公诉案件根据性质的不同证明标准也应当有所不同。提起公诉的基本证明标准是“高度可能性”。公诉案件中,有关非法取证的证明标准也应当视证明责任的差异予以区别对待。

  • 标签: 证明标准 层次性 高度可能性 非法取证
  • 简介:侦查终结是侦查阶段对已经开展的各种侦查活动和侦查工作进行审核和总结的最后一道程序,是侦查任务已经完成的标志.侦查作为侦查主体的一种自向证明活动,侦查终结应有自己的证明要求与证明标准.这种证明要求可以表述为追求法律真实,而证明标准则可以理解为侦查人员排除自己内心的一切合理怀疑.

  • 标签: 侦查终结 证明要求 证明标准 法律真实 合理怀疑
  • 简介:传统民法上的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限定,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  四、物权法定主义与我国立法 (一)我国财产权法律制度的现状1、立法迄今为止

  • 标签: 物权主义
  • 简介:在我国立法中应确立法定公证制度,(3)在公证立法中规定必须公证的条款,有人提出在我国公证立法中应确立法定公证的规定

  • 标签: 浅谈公证
  • 简介:法定地上权即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的地上权,它是日本和我国台湾民法中所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类型,承认建设物与地上权可以相互分离,土地所有人可将建筑物与土地所有权分别抵押才是其存在的法理基础,在我国现行的土地国有和集体所有以及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体化的体制下,抵押人只能以土地使用权或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建筑物抵押,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未来的物权法无需规定这样一种物权类型,但对于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实行司法强制执行时,则必须规定这样一种物权类型。

  • 标签: 法定地上权 涵义 物权立法 中国 物权法
  • 简介:证明标准是诉讼中极其重要而又难以准确把握的问题.为了将证明标准的研究推向深入,需要从新的视角对其进行考察.证明标准具有无形性、模糊性、法律性、最低性等特征.证明标准的确定受诉讼证明的特殊性、案件的性质、事实的重要程度、证明的困难程度等因素的影响.裁判者适用证明标准错误有把握标准过高和过低两种基本形态,它们都将导致认定事实错误.

  • 标签: 证明标准 诉讼证明 裁判者 事实错误 适用 法律性
  • 简介:量刑与定罪有着不同的司法功能,在量刑阶段。寻求设计与之相适应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以及证据规则等制度内容,是我国定罪量刑程序分离改革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深化司法改革大背景下,结合新《刑事诉讼法》增加“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基本要求、扩宽当事人参与法庭调查与辩论范围、建立量刑建议制度等内容,可以得出,在量刑阶段建立相对独立的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等制度,既有其必要性,也有其可行性。

  • 标签: 量刑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程序分离
  • 简介:证明责任和证明评价这两种证明制度之间存在制约关系。当事人对其主观的证明责任的充分履行,可使法官的证明评价活动更加顺利;而当事人客观的证明责任的承担,则为法官证明评价活动减少负担。当事人对其所主张之事实是否履行了证明责任,是由法官通过证明评价来判断的。

  • 标签: 证明责任 证明评价 证明制度
  • 简介:刑罚个别化和刑罚一般化正是罪刑法定原则在刑罚领域内的个别正义与一般正义的体现,罪刑法定原则一定意义上是包含了刑罚个别化原则的,我们可以分析罪刑法定原则与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关系

  • 标签: 个别化罪刑 刑罚个别化 罪刑刑罚
  • 简介:罪刑法定原则必须与时俱进,刑法规范内容的多样化必然带来罪刑法定原则内容的多样化,但罪刑法定原则长期被学界定位为犯罪与刑罚的法定化,无法充分体现其限制刑罚权滥用的制度价值。随着刑事司法中的最大问题由罪刑擅断到量刑不公的转变,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亦应该有所拓展,即从"犯罪与刑罚之法定化"的二元格局迈向"犯罪、刑罚与量刑之法定化"的三元格局。其中,评价范围与评价方法的法定化,就是量刑法定化的题中之义。

  • 标签: 罪刑法定原则 自由裁量权 量刑法定化 刑罚权
  • 简介:当前中国自然犯与法定犯区别理论多借鉴国外理论,主要是德国和日本的学说。然而,德国学者将两者区别的目的是想将违警罪排除于刑法外,意图在立法上明确划分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日本学者讨论两者的差异,立论的目的在于讨论行政刑法是否可以不必完全适用普通刑法总则的问题,强调只要在形式上区分普通刑法与行政刑法即可。两者都无法真正解决中国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别问题,自然犯与法定犯区别的真正价值体现在立法上,两者的区别是为了寻找自然犯与法定犯入罪上的差异,并为具体类型的法定犯入罪提供指导作用。其区别体现为法定犯的超常性。可以从两方面予以论证,首先,法定犯将市民社会里较高层面的道德纳入其中,这无形中拉高了最低限度道德的底线;其次,法定犯除体现市民社会愿望道德的诉求外,更多体现了政治社会的要求。

  • 标签: 法定犯 自然犯 法定犯的超常性
  • 简介:企业形态法定不应被理解为立法设定的企业形态标准应当是严格而封闭的。法定企业形态来源于对现实生活中各种不同企业形态的抽象概括。企业形态法定为法律对现实中不同形态企业的规范提供了一个关于企业形态的典型标准。这一标准应当具有开放性,以适应现实中众多不同形态企业的良性发展需求和众多不同投资者合理的现实需要,从而鼓励投资。同时,立法应重视建构企业类型,以弥补作为概念的企业典型因具有抽象概括的性质而存在的不足。当现实中的某种企业形态有单独立法需要时,应该及时立法以创造新的法定企业形态。目前,我国以责任和组织化程度为标准划分的独资、合伙和公司三种企业形态立法过于概念化和封闭化,而适应不同合作社形态的合作社法律体系迟迟没有建立,这些问题均亟待解决。

  • 标签: 企业形态 法定主义 类型化 开放性立法
  • 简介:罪刑法定的思想碎片和作用踪迹古即有之,且中西皆具。蔡枢衡先生在《中国刑法史》一书中详细地对中国古代贯彻罪刑法定的历史作了厘清。他从《尚书·吕刑》记载“越兹丽刑并制,罔差有辞”出发论证了五帝时代前期奉行“罪刑法定主义”。又从“慎徽五典,五典克从”(《尚书·舜典》)的论述,同样得出五帝时代后期仍然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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