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罪疑'关乎案件客观事实,'疑罪'关乎法律事实,应当将两种情形按照司法流程分阶段进行区别对待。在公安侦查阶段,以考察'罪疑'(是否有罪存疑)为主;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仍以考察'罪疑'(是否真的有罪)为主,兼顾考察'疑罪'(法律上是否有罪)的情形;在法院审判阶段面对刑事存疑案件时,则是从'疑罪'到'罪疑'的倒推,法官要选择的仅是'疑罪从无'还是'罪疑从轻'的问题。合理界分刑事存疑案件中的'罪疑'与'疑罪',将有利于在解决刑事案件从侦查、起诉、审判三阶段的存疑情形时,相应的公安、检察、法院部门根据不同情形做出不同的处理决定,同时也为明确划分刑事错案的追责主体提供依据,还可以避免公权力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造成不必要的侵害,应当予以重视。本文试图对刑事案件不同阶段何为'罪疑'以及何为'疑罪'进行界分,并运用法理辨析司法实践中不同阶段的刑事存疑案件,在不同的存疑情形下应当'从轻'或是'从无'的困惑。
简介:俗话说:“用人不疑,疑人不用”,此话确有道理。但事理不可绝对。用人该不该“疑”,也还要因人而宜,因事而宜。在使用干部问题上,特别是在任用关键岗位上的领导干部时,应不应该有“疑”,就是个很值得思考的问题。曾经一段时间,屡屡听到某某干部失足,甚至成为阶下囚,除主观原因外,还有一点就是主管部门领导对所用之人信任有余,而不存半点“疑”,而这些人往往掌管着大权,个人说了算,上级不去监督,同级不愿监督,下级不敢监督。致使有的领导干部有恃无恐,恣意妄为,最后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全国劳模”、原北京电子动力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陈铭,在任职后期,不读书、不看报,长期不参加党组织生活和上级召开的厂长书记会议,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