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实施扶贫开发,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富裕,事关'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协调推进,事关人民群众根本福祉,事关国家长治久安和党的执政根基,是一项极具政治性、战略性和基础性的重大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调研扶贫开发并作出重要指示,为做好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科学指引。特别是在部分省区市扶贫攻坚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重点在农村,难点在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实现贫困人口如期脱贫,是我们党向全国人民作出的郑重承诺,责任重于泰山。省委十届六次全会历史性地专题研究扶贫开发工作,充分彰显了省委向贫困宣战、向小康迈进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会上,王东明书记强调指出,要从战略全局高度充分认识新阶段扶贫开发的重大意义,坚决打赢扶贫开发攻坚这场硬仗。我们一定要深刻领会中央和省委精神,不折不扣抓好贯彻落实。
简介:我国《合同法》和德国《民法典》均规定要约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但实践中存在要约人排除拘束力的情况,本文对此排除拘束力的意思表示的性质进行分析,建议将其界定为准要约,并对中德民法对要约撤销权的不同规定作出评价,探究我国民法典编纂中应否采取德国有关要约形式拘束力的立法模式。
简介:执行性地方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机关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上位法的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或上位法的规定作出适合本行政区域实际需要的深化、细化和补充而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行为。要制定出良好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确定地方立法的良法实体标准和形式标准。执行性地方立法良法的实体标准包括以人为本的标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标准、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的标准、有利于社会稳定的标准。执行性地方立法良法的形式标准包括地方性标准、执行性标准、依据性标准、可操作性标准和简明性标准。执行性地方立法可以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就不适合时代要求的上位法作出创新性规定,但其范围限于弱势群体权益保障、公权力限制及公务员管理和社会公益保护等方面。
简介:2012年《刑事诉讼法》通过对“确实、充分”加以解释的方式间接地引入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但二者结合的实践运用除了需要面对传统的适用困惑,随之而来的还有中国式的实践挑战。法律规范的简单引入和实践中的具体运行并非等量概念,而这种适用中的差异和差异中显现的问题,却容易在同一“标签”的掩盖下为继受者所误读。就我国现状而言,“排除合理怀疑”与“证据确实、充分”的结合适用还存有配套制度、诉讼规则和体系化建设的诸多缺陷和问题,其中证据规则体系的完善应当成为我国证据制度建设的头等要务。“排除合理怀疑”的远期前景是在诉讼和证据规则的完善基础上充分吸纳其理论内涵。当下我们能够着力解决和亟须面对的,是其作为一种证明方法所应当做出的适应与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