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需求从生存型向发展型转变的特征日益明显,传统的公共服务模式已越来越无法适应居民群众日益个性化、多元化的需要。杭州市上城区开展了居家服务的创新实践活动,涵盖了养老、医疗、教育等八个方面,居家服务以"无忧在线"平台为载体,以社会服务管理网格化工作体系为保障,以满足居民多样化的服务需求,具有集成化、信息化和标准化的特点。本文在对上城区居家服务创新进行经验总结和绩效评估的基础上,认为当前居家服务工作中仍存在服务供给与需求有一定的脱节、综合性服务需求无法满足和平台互动性需要强化的问题。为此我们提出,政府可以从公共服务的内容、组织和评价等方面实现转变,推进居家服务的标准化建设;优化各职能部门的服务内涵;培育共同参与的社会力量;采用智能技术提高居家服务的信息化和现代化水平;建立居家服务的绩效考核与监督体系。
简介:尽管我国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证明标准,但我国法学界对如何设定证明标准仍存在较大争论,如最高法院沈德咏副院长“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的观点引起的巨大争议。本文采用法经济学的分析框架,详细阐述了证明标准的设定应使行政成本和错误成本之和最小化,并比较分析了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国内对证明标准的传统法学分析在系统一致性、全面性和可解释性上存在不足,而法经济学的比较分析可以弥补上述不足,并提出被传统法学分析忽视但却影响证明标准设定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举证责任人为达到证明标准的要求需付出的成本,即行政成本。将该分析框架运用到最高院公报案例廖宗荣诉交警案中,可以得到不同于原判决的新结论,即该案证明标准可以进一步提高,法院有充分理由判交警败诉。
简介:目前我国的社会环境与欧洲大陆国家法定证据制度时期有某些相似之处,同样面临着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不足,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确定性和统一性缺乏的问题。外在的、客观的标准不仅能减少法官的主观性,弥补司法公信力不足和权威缺乏的问题,还能使诉讼程序的运行更有确定性,提升裁决结果的可预测性,进而从整体上促进公正判决。证明标准的制定也与刑罚体系有关,我国目前仍保留死刑,刑事审判中适用死刑的可能性仍旧较大,需要有更为严格和可操作性的证明标准。《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等法律法规通过明确证明对象、明确证明规则、具体化证明要求等方法将现行证明标准进行了客观化,笔者认为,接下来努力的方向应当是建立健全证据规则、严格的程序规则。对于死刑案件,则应通过增加裁判者人数、严格死刑案件的裁判和审批程序和构建相应的证明规则达到恰当客观化现行证明标准的目的。
简介:网络空间虽是一个虚拟空间,但互联网自由不是绝对的。互联网审查的现实必要性在于政治、社会、安全和控制互联网等多重因素;其多样性表现为各国往往通过法律、行政、技术和行业自律等手段开展互联网内容的过滤、屏蔽。尽管对互联网进行管理、开展互联网审查的依据是国家主权原则等国际法或国内法的主张,但互联网审查存在危及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等人权的可能性;而由于缺乏评判各国互联网审查的统一标准,有些国家的审查措施反映良好,而另一些国家的网络审查则遭到非议和批评;肆意地对别国的互联网审查状况进行评头论足,往往会引发有关国家间的对抗、而无益于其改进。有学者提出公开、透明、准确、有效等参考标准,来衡量各国开展互联网审查的合法性或合理性,但这些标准存在实施困难等问题、而难以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