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父亲叫王殿全,今年96岁了,他1946年参加革命,在吕梁军区政治部工作,任司务长兼摄影员,曾经给贺龙、罗贵波等照过相。太原解放后改编到山西省军区。1953年转业到地方,在汾阳市粮食局工作。1984年离休,他离休的时间正好是《山西老年》的创刊时间。他和《山西老年》整�
简介:冷战后建设和平成为联合国和平行动的中心任务,与此同时,“人的安全”话语开始兴起,因此,需要把人的安全置于建设和平的实践场景中来认识。建设和平的两大支柱——制度建设知经济发展与人的安全的两大核心要素——政治安全和经济安全之间分别存在因果关系。长期以来建设和平被建设国家的任务绑架,具体表现为“自由和平”主导了建设和平,结果是对制度建设关注有余,对经济发展照顾不足;重视了人的政治安全,却忽视了人的经济安全。这样,建设和平的结果是建设了“虚幻的和平”,人的安全表现为“虚幻的安全”。崛起的中国的对外援助和经济活动传播了“发展和平”的和平规范。“发展和平”关照了被“自由和平”轻视的经济发展这一支柱,有利于保护人的经济安全。21世纪建设和平应当是“自由和平”与“发展和平”的结合,是制度建设与经济发展的结合,而人的安全保护则应当是政治安全与经济安全的结合。这可能才是建设持久和平之道。
简介:我国《公司:法》规定的1%持股比例使绝大多数股东不能单独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绝大多数股东只能是联合行使股东代表诉讼的诉权。要使股东代表诉讼真正在实践中能够运作,就必须设置联合行使诉权的具体规则。不法行为发生后取得的股份符合“净手原则”和“善意”要件,该股份应计入其提起诉讼时的持股比例。不法行为发生前是否持有股份,决定联合股东或被联合股东的身份。可转换公司债的持有人在诉讼提起时或提起前承诺在转换条件成就时转换为股票的,可以作为联合股东或被联合股东提起代表诉讼。股票质权人不应具有代表诉讼的资格。联合行使诉权的方式可采取有诉权征集、信托和联合合同等。联合行使诉权因联合者与被联合者的主动性不同应有不同的诉讼义务和不同的败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