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为了保护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的生态环境,在公海上设立海洋保护区被认为是有效的方式,主要包括两类国际法实践:一类是区域海洋组织设立管理的公海保护区;另一类是国际组织采用的划区管理工具。由于国际法框架内并未清晰地给定公海保护区的定义,导致国际社会就划区管理工具和海洋保护区之间的关系充满争论。国际组织划区管理工具和区域海洋组织公海保护区之间存在耦合互动关系,通过采纳广义的划区管理工具定义,将公海保护区囊括于划区管理工具之内,可以深化这一耦合关系并促进二者之间的结合,从而达到公海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从符合中国的现实权益出发,广义的划区管理工具定义有利于强调国际组织并限制区域海洋组织在公海生态环境保护上的权能,从而减少公海保护区国际法实践带来的法律不确定性。
简介:世界三大湾区发展历程深刻揭示出青年聚集与湾区崛起之间互动关系的逻辑机理与重要价值。粤港澳大湾区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最为活跃、高素质青年人口最为聚集的区域,建设粤港澳大湾区作为新时代重大国家战略,对于形成我国全面开放新格局、推动“一国两制”事业发展新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基于国家战略和国家构建的视角看,粤港澳大湾区的青年发展具有一定复杂性,青年发展政策具备多元政策目标。一方面,需要统筹优越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发挥“一国两制”的制度优势,对标国际化和现代化水平,促进大湾区青年更好成长、更快发展,在创新创业创造中成为担当湾区崛起、率先实现现代化和民族复兴大任的新世代;另一方面,通过促进港澳青年来大湾区内地城市发展,增强对国家和民族的了解和认同,融入国家建设大局和民族复兴大业。在中国特色青年发展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正逐渐完善的新时代条件下,将青年发展置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加以顶层设计,实现大湾区城市群青年发展政策的整体性建构和精准化设计,将成为大湾区建设青年发展政策的改革创新试验区和国际示范区的必然之路。
简介:培育具有全球辐射力、影响力和控制力的大湾区,是新时代我国区域发展的重要战略布局。从既有的世界三大湾区的发展看,湾区具有国际贸易的枢纽区;国际产业分工的支撑平台和全球产业链、价值链的控制区域;创新发展的引领区和高度发达的国际化大都市群等四大功能。对标国际大湾区,现阶段长三角浙、苏等省提出的环杭州大湾区、杭州湾区、浙江大湾区、扬子江城市群等应属于长三角局地湾区。要在长三角构建世界级的大湾区,必须以深化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为动力,依托长三角大都市群,以局地湾区建设为突破口和中间过程,规划、构建包括上海都市圈、江苏扬子江城市群和浙江大湾区在内的长三角大湾区。在实施路径上,应以"实践创新,顶层设计,分区推动,同域整合"的方式,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双向推进长三角大湾区的规划和建设。
简介:习近平主席在2014年APEC北京峰会上倡议"启动亚太自贸区建设",这表明中国愿意引领和推动这项重要工作。面对"一带一路"倡议带动的中国新一轮对外开放以及亚太地区大国之间在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激烈博弈,亚太自贸区建设何去何从,是考验中国人智慧和能力的议题。如果选择TPP这一路径,等于将构建亚太自贸区的主导权拱手让给别人;如果与TPP分道扬镳另辟蹊径,会分化亚太地区,进而影响"一带一路"倡议的整体部署。一个务实的选择是以中国目前正在推动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为基础,结合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建立中、日、韩自由贸易区,进而引导亚太自贸区法律制度向TPP等国际高标准靠拢,同时采取开放姿态,允许个别APEC成员暂时不加入亚太自贸区,也允许非APEC国家和地区加入亚太自贸区。
简介:“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之后,中国在南海面临的安全形势相比之前发生了极大转变,如美国、越南等国家均因该案而对其原有立场进行了调整。同时,随着近年来中国远洋活动能力的不断提升,中国的海洋发展利益已经突破领海、专属经济区等近海区域,不断向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领域延伸,例如积极参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问题执行协定》谈判与国际海底区域勘探活动等,因而海洋安全利益的范围亦相应随之拓展。在全球现代海洋安全问题的范畴之内,“新安全观”作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对中国当前海洋安全形势下的需求具有极强针对性。而在海洋法规则中,海洋保护区制度无论在特征、目标还是功能方面,均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具有一定的契合性,该制度适用与否的问题,对中国维护海洋安全利益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然而,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全球海洋划分为多块不同性质的海域,导致该项制度在不同位置所能发挥的积极作用也同样有所区别,所以即便决定选择适用时,亦不能完全一概而论,应当始终坚持在不同时空维度下的灵活运用。
简介:孟加拉国、缅甸和印度在孟加拉湾北部海域边界争端中,由于其海域的'凹'型特殊地理特征和布拉马普特拉河河口冲击形成领海特殊地质条件,使得在整个海域边界划界在司法实践中充满纷争。在孟加拉湾北部海域边界划界中,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国际法精神和'公平公正'原则适当调整划界方法以达成最终结果,但多次调整又会导致各自的200海里外大陆架形成与对方经济专属区相重叠产生的'灰区'。国际海洋法法庭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在裁决'灰区'效应问题中,灵活处理了200海里外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专属经济区的经济权利间的关系,以权利独立且分离的方式,实现了对'灰区'的权利重叠问题的解决。这一方式和划界趋向,将影响未来海岸相向或者相邻国家间海域边界争端中'灰区'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