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早于日本发现钓鱼岛列屿对之命名并进行了主权性宣告,因此在1895年日本兼并之前拥有主权。从已有的历史证据考证,由于证明钓鱼岛列屿晚清纳入台湾省行政管辖的证据尚不充分,因此《马关条约》割让领土的范围是否包括钓鱼岛列屿不无疑问。如果钓鱼岛列屿不在《马关条约》的割让领土范围之内,我国要求日本二战后归还主权的诉求需寻找其他依据。日本1895年的兼并行为因晚清、民国政府长期怠于维权,从国际法理上分析,因时效与禁止反言原因我国在钓鱼岛列屿主权问题上可能会失分,但日本因非法行为亦可能产生否定性时效。钓鱼岛主权与中日海洋划界问题无直接关联,由于钓鱼岛自身海洋地理特征,将钓鱼岛归属作为中日海洋划界依据不符合国际法院判例,中国主张钓鱼岛主权并非基于海洋油气资源利益。《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对日本归还一战前窃占岛屿仍然具有法定效力,日本应当根据《波茨坦公告》归还一战前所窃占的中国领土。
简介:从现代国际法主权的认定依据来看,钓鱼岛列岛自明代中期后已成为我国领土,其间我国曾因《马关条约》割让台湾而于二战结束前丧失对钓鱼岛主权,但是,二战结束后,我国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之规定又重新享有。1971年日美《琉球归还协定》的范围应当仅限于琉球群岛而不包括钓鱼岛。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国际法院的相关判例,钓鱼岛因其自身特殊的地理条件不适宜拥有专属经济区,在中日海洋划界上过多地考虑钓鱼岛可能会使主权纷争愈演愈烈。作为“中界岛屿”的钓鱼岛在海洋划界时原则上应当被视为“部分效力”或“零效力”,忽略钓鱼岛的海洋划界效力,更有利于中日双方解决钓鱼岛的主权归属。
简介:当下日本与三个国家存在领土纠纷,其中在中日钓鱼岛问题和日俄北方领土问题上都出现过搁置争议的提法。同样是搁置争议,日本的处理方法却截然不同,日本一面承认在北方领土上的搁置争议,一面又不惜篡改历史档案以否认中日间存在搁置争议的共识。这种罔顾事实的极端功利主义是日本外交的一个基本特征。然而事实永远只有一个,罔顾事实的谎言使得日本在钓鱼岛问题和北方领土问题上的陈述自相矛盾。从这一点入手,揭穿日本政府的谎言将为中日两国关系的发展扫清障碍。
简介:近期,中日针对钓鱼岛等岛屿问题的摩擦不断并有进一步升级的趋势,因为双方均主张对其拥有主权。为收复中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管辖权和控制权,批驳“日本关于钓鱼岛等岛屿领有权的基本见解”的锚误性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钓鱼岛等岛屿不是无主地,不能利用先占原则;日本政府通过内阁决议将其编入日本领土是无效的;钓鱼岛等岛屿不是琉球西南诸岛的一部分,而是台湾的附属岛屿;根据国际法,钓鱼岛等岛屿属于日本战败后应放弃并归还中国的领土;再从历史和地理等方面看,钓鱼岛等岛屿是我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对其拥有原始的权利。因此,中国对钓鱼岛等岛屿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中国必须收回对其的管辖权,并加以自由地利用和管理。这完全符合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秩序及国际体系,也是对世界反法西斯战争成果的捍卫。
简介:凤凰园派出所老民警王华五十有五,无烟酒嗜好,惟钟情于垂钓清波。在他眼里,钓鱼较之通宵达旦地“砌长城”、“炒地皮”至少要好过十万八千里,且不说省了腰酸背痛之苦,还可以清心明目。老王垂钓不在乎篓子里鱼的分量,讲求的是一个“趣”和“悟”字。
简介:【摘要】从孙中界“断指”事件后,行政“钓鱼执法”跃入人们的视野。行政“钓鱼执法”违反法定程序,取证方式不当,背离行政处罚的目的,是典型的行政违法行为。行政“钓鱼执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执法经济利益的驱使以及取证难。有效取缔行政“钓鱼执法”应从转变执法观念、加快行政程序立法步伐等几方面来有效落实。【关键词】钓鱼执法行政证据行政程序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故意设计一些能诱发行政违法的情境,或者根据违法活动的倾向性向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调查对象提供实施的机会和创造相关环境条件,以此来收集相关证据或掌握相关信息,并对违法行政相对人作出相应的处理。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