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国际船舶污染防控体系已从传统的船旗国专属管辖转变为船旗国、沿海国和港口国"三分"管辖的局面。然而,重大船舶污染事故中,沿海国和港口国经常突破国际统一立法的框架制订更为严格的单边立法或采取单边措施对船舶污染实施防控。针对这一现象,通过对国外相关案例的梳理,并深入分析其产生原因及理论基础,可以认为船舶污染防控单边主义不断盛行,使船舶污染事故风险向恪守国际统一立法的国家转移,中国作为航运和贸易大国亦将受到不利影响。但船舶污染防控单边主义损害了船舶航行自由,阻碍了国际商品流通,并违背了相关国际公约,中国不应效仿,而应在国际统一立法的框架内采取措施进行应对。
简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从全国主要跨省区流域污染的若干重大案件的问题入手,提出了治理这类污染问题面临的困境;从法经济学和现有司法体制的角度分析了导致这些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探讨了在解决跨省区流域污染案件中的司法机制的缺陷;并提出了解决这些跨省区流域污染案件的四大对策:一是在国家层级上将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分开,即建立跨省级行政区的若干大区法院或巡回法院,专门受理省级行政区之间的跨区冲突案例;二是将现行的法院的经费与人事任免的横向关系改变为从最高法院到基层法院的纵向垂直关系;三是可以尝试由最高人民法院内设立巡回派出法庭,为建立全国大区法院或巡回法院的过渡;四是建立法官独立的保障机制。最终从司法体制上解决跨省的地方司法保护主义的问题。
简介:当前空气污染与雾霾天气已严重危害公众健康,影响了社会与经济的正常秩序。北京由于特殊的气候条件与地理位置,已成为全国乃至世界空气污染重灾区之一。本文试图以北京地区的空气污染治理为例,旨在阐明空气污染跨域合作治理的基本规律。在规范研究上,总结了传统区域主义、公共选择理论和新区域主义是跨域治理理论发展与演变的三个方向;在经验研究上,通过分析北京地区空气污染跨域治理的历史与现状,归纳了利益协调不足、碎片化现象和单中心治理等问题症结。针对空气污染跨域治理的存在问题,必须建立国家层面的空气污染防治战略,健全空气污染跨域治理的利益协调和补偿机制,完善跨域治理机构的结构设计与组织功能,创新执行机制,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履职、市场协调与社会参与的跨域合作治理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