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难点是危险方法之界定.可考虑引入不能犯的危险判断学说并适度改造,其危险判断体系为:判断资料以可查明的客观存在的事实为主,但特殊情况下可考虑一般人认识到的事实;判断时点以事前判断为基础,但判断主体可结合具体情况考虑事后判断的必要性;判断基准以科学的一般人的认识为准,对于特殊情形、特定主体等,可考虑本人认识到的情况;鉴于本罪的危险方法因开放式犯罪构成要件规定而易成为口袋罪,应严格把握判定危险方法的范围,并区分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在此基础上,应以极端暴力性所支撑的针对不特定或多数人的重大危险状态为准进行定量对比分析.
简介:在大数据时代与移动互联潮流下,互联网金融掀起新一轮热浪,不同领域的投资和模式创新层出不穷,冲击着传统金融业的经营模式和运行格局。庞大的客户基础、广泛的服务覆盖、低廉的交易成本、先进的数据技术是互联网金融的突出优势,同时它对商业银行支付中介、融资格局、分销渠道、盈利方式等几方面形成了明显的冲击。互联网金融时代商业银行应从树立互联网思维坐实用户体验、应用互联网营销拓展服务渠道、整合互联网模式升级业务体系、遵循互联网逻辑组建专属架构、运用互联网技术夯实数据管理、借助互联网创新加强风险防范等方面灵活应对,不断强化自身核心竞争力,在“竞合”关系的维系中,共同筑造互联网金融新蓝图。
简介:虚假供述一旦被采信,极有可能导致错案。近年来,我国先后通过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和修改刑诉法,确立了一系列有关口供的证据规则。由于虚假供述形成原因的复杂性和虚假供述的多样性,它们在整体上防范能力有限。以非法口供排除规则防止虚假供述在我国存在着现实困难和内在困境。同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相比,以口供补强规则实质化作为突破口不仅具有理论根据、比较优势,也具有现实根据。为切实防止虚假供述,必须要结合虚假供述的形成机制和真假供述的识别原理,参考其他国家的口供补强规则,分别从补强证据要求、待补强口供要求、补强对象和程度等方面使口供补强规则实质化。经过非法口供排除规则过滤后的任何口供,只有在特殊情节排除了诱供指供和案情泄露的前提下获得的,并得到了具有证据能力、证明力的被告人供述以外的独立证据或者新证据的印证,且供述中的犯罪客观方面的特殊细节与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基本吻合一致,才能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