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澳大利亚的犯罪预防因它在一些重要领域的重大革新和所获得的成就而闻名。但是,澳大利亚巩固这些成就的能力却受到其自身一些结构性因素的限制,比如,各州与联邦之间的持续分裂;联邦政府统一且强有力的领导的缺失,以及两者不同的犯罪预防目标,各级政府在执政方向和战略重点上的不断变化;从计划到实施方案间的短期准备;核心部门间的合作和凝聚力(尤其是警察部门)的缺失。此外,也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主要的战略性的犯罪预防模式——社区预防模式。本文将逐一讨论澳大利亚各级政府在安排犯罪预防未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并对可预见的未来的发展趋势做出预测,以及对现存问题提供解决方案。我们尤其关注的是为发展和完善犯罪预防而越来越强调运用的“政府全面参与”(wholeofgovemment)模式,以“市区重建”(urbanrenewal)模式为框架来推广和强化的“社区犯罪预防”模式,警察在犯罪预防中的角色转变,以及建立完善的证据基础来支持犯罪预防实践的重要性。
简介:澳大利亚政府深感国家安全利益的威胁,加之不断复杂化、具有隐蔽性的金融工具在直接投资领域中广泛运用,原有的法律难于实现对这些新投资工具的统一规制。澳大利亚自2008年以来围绕以上问题,两次大规模修订其1975年《澳大利亚外国收购与接管法》及相关实施细则,并且频繁出台外资政策,这些举措澄清了国家安全的考察因素,完善了对政府及相关投资实体的规定,将新的投资工具纳入到法律规制当中,从诸多方面提高了国家安全审查标准,增强了国家安全审查力度。这些新发展,对我国进一步完善以2011年初颁布的《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为中心建立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法律制度有很大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