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律推理是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在各自的工作中经常运用的一种思维方式,是施行法律,特别是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活动。对于法律推理,我国的法学理论界很少进行研究,认为那是属于法律逻辑学者的“专利”。但由于法律逻辑学是一门新兴的交叉科学,法律逻辑学者的注意力一时还没有集中到此问题上来。只是近几年来,有一些学者借鉴国外(英、美、德及前苏联、东欧等国)关于法律逻辑的研究情况,认识到研究法律推理问题的重要性,提出了法律逻辑的核心问题应是法律推理问题。但认识与研究并不是一回事,学者们对法律推理的研究还是少之又少,这显然与法律推理的地位不相称。本文作者试图在此方面作一些探索,以期引起大家的兴趣。
简介:英美法的判例制度其运作本质是法官释法与造法,法院通过释法与造法而创制的先例或判例是法律渊源之一。英美法的判例制度其要义不在于法官在案件审理中从先前的判例得到借鉴和指导,而在于它把判例看作是在某些情况下必须遵循和适用的规则与原则。在英美法的判例制度中,法官在审判案件中受先例的约束,但法官对待先例具有广泛的酌处权。先例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遵循先例;二是区别先例;三是创制先例与推翻先例。因此,对待先例的推理类型可以概括为:遵循先例的判例法推理、区别先例的判例法推理、创制先例和推翻先例的判例法推理。其推理模式可以概括为:例推模式与类推模式、区别模式、衡平模式与否决模式。而且公开判决理由是通过对话与交流达成共识或多数意见以寻求法律适用统一性或法制统一性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