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社会危害性”紧贴社会,它已经随着社会的演进而呈现出新的时代特征。在风险社会之下,学界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非议态度将有所改观。“社会危害性”的“社会”指的是社会关系。社会危害性具有朴实性、民主性、道德性、法定性的特征。在当代中国内地,社会危害性并不具有阶级性;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原则的追求相同;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根据,是第一性的,但在司法中要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犯罪本质和犯罪构成体系并不存在惟一性的对应关系,犯罪本质由刑法规定,犯罪构成体系却可以选择适用。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场合,犯罪构成的判断是惟一性的,犯罪构成并未被虚置。社会危害性比法益的内涵更深刻、直白,更具有优越性。
简介:"宗教极端主义"的本质是反宗教的,为"民族分裂势力"和"暴力恐怖主义"提供着"行动纲领""思想理论指导"和"精神寄托"。民族分裂分子和暴力恐怖分子所宣扬的"宗教极端主义",是完全与宗教教义背道而驰的,并且已经发展成为影响新疆社会安全与和谐稳定的最大威胁因素。贯彻落实好党的宗教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创新社会治理,必须坚持正本清源,依法铲除"宗教极端主义"滋生的土壤和温床,严惩披着宗教外衣进行分裂破坏活动的犯罪行为;强化宗教事务治理的法治建设,加强中外联手打击"宗教极端主义"的合作,为国际合作打击"三股势力"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与法律服务;相关法律应明确"宗教极端主义"的概念和积极防范与严厉打击的具体制度措施。
简介:【摘要】拆迁安置工程完成后,政府组织专家和审计验收人员对拆迁核算进行仔细的审计和复核。检查审计人员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从相关专家数据库中临时抽签组成。检查审计人员要从对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的高度,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运用专业技能和知识,对拆迁户的每一户档案材料,从拆迁房屋情况、家庭成员情况、评估报告的结论、安置面积、补偿款情况等各个方面进行审核验收。重点审查补偿款与拆迁房屋状况及面积是否相符;安置面积与家庭成员人数及拆迁房屋面积是否相符;购房凭证上姓名与拆迁安置协议及评估报告上户主姓名是否一致。【关键词】安置指标私下买卖标本兼治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经济的腾飞、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必然催生各类拆迁。不管商业拆迁还是公用事业拆迁都直接涉及到政府、拆迁方、拆迁户等多方利益。在各方利益的博弈中,乱象丛生,有关拆迁的负面报道连篇累牍,经常见诸报端。衡平各方利益,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乱象,维护拆迁和谐已成当前一项重大社会课题。一、拆迁安置指标私下买卖之原因拆迁安置指标即安置房屋面积是拆迁户利益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拆迁户取得安置指标后,一般来说,都是用于自己向房屋开发商购房,解决自己居住问题。但是,近年来,极少数拆迁户将自己的安置指标私下卖给他人,由此引发的民事讼争甚至刑事案件屡见不鲜。它带来的危害如何解决,我们必须加以思索……
简介:【摘要】社会危害性理论是我国犯罪概念的基础,也是犯罪构成理论的中心,我国由苏联引入此理论并沿用至今。自我国79年刑法确定罪刑法定原则以来,学术界有关社会危害性理论存废改之争不断,本文从我国现今学术界对社会危害性理论的研究现状出发,综合三种学术观点(肯定说、否定说、折衷说)进行对比分析,力求重新定位社会危害性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地位。【关键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罪刑法定一、社会危害性的渊源(一)社会危害“社会危害”这一概念首先由贝卡利亚提出,“指犯罪对签订社会契约的全体个体即所有社会共同体成员的危害”,社会危害是实然的客观存在;而对与“社会危害性”,贝卡利亚没有做出明确的定义,只是客观的认为其是应然的犯罪的标准,而并非由实定刑来确定、也并非由司法官直接援引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二)我国刑法对社会危害性的规定我国刑法中社会危害性的概念由苏联引入(1922年苏俄刑法典第6条规定),强调犯罪的实质特征,明确了“社会危害性”这一概念,使其成为苏联刑法学的中心。我国吸收了苏联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并将社会危害性作为这一理论的核心,形成了我的刑法体系。其一,1950年7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第7条规定“凡反对人民政权及其所建立的人民民主主义的法律秩序的一切危害社会行为,均为犯罪。”这是一个犯罪的实质概念。这一概念结合了犯罪的形式特征与实质特征,规定了犯罪的混合概念。与此同时,结合我国1979年刑法第3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有关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原则是否存在冲突、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等等问题成为理论界研究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