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对省政协七届二次会议的采访过程中,记者发现好些委员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这种现象颇有意见,他们说:"有法不依,法律就成了一张废纸";"有法不依,就是一种腐败!"这引起了记者的反复思考。据悉: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制定的法律有200多项,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有700多项,我省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也有100多项。从无法到有法,从法规不多到立法过千项,应该说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然而,有法而不能依,就正如有的委员所说的:因立法而付出的时间和精力就"哂气"(白费劲)了。那么,有法难依的根子在哪里呢?且让我们通过剖析两个典型事例来追寻一番。深圳市8·5大火事件,国务院专家组已有调查结论,是人为的责任事故。记者曾撰文谈过这件事,提出"违章何其多也"的疑问(见本刊1993年第11期)。当时因某些传说尚待核实,不便作更深入的分析。现在得到一个可靠的材料说:
简介:一、权力的腐败是最危险的腐败。中国是一个大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的大党,我们有千千万万的领导干部掌握着党和政府的各级权力。正是在这些掌有各种权力的岗位上,有一些人亵读了党和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力,把手中的权力当成了为个人和小集团谋取私利的工具,他们拉帮结派、搞权钱交易,建立关系网或营造自己的独立王国。这些人贪污受贿、走私贩私,大量侵吞国家和集体的资财。这几年揭露出来的大批腐败分子的腐败事实足以说明这一点。在腐败分子的名单中,官位越来越大,金额越来越多,部长、省长、市长为数已不少见,百万千万已不足为奇,更有甚者竟高达上亿元的犯罪。陈希同、王宝森、褚时健、戚火贵、曹秀康等腐败分子,他们在被揭露出来之前,都是权霸一方,说一不二的“大人物”,以党的化身、政权的代表出现在群众面前,试想如果这伙人没被揪出来,让他们继续掌握各级党政大权,后果是多么的不堪设想。更危险的是还有这
简介:目前广泛采用的旋转式弧形格栅除污机存在齿耙在脱离弧形格栅时有震动,耙齿上的栅渣刮不尽,耙齿易与栅条产生碰撞等问题,将耙臂旋转运动改为摇动能有效解决上述问题。 在污水处理工艺过程中,一般都采用格栅将污水中的大块污物拦截出来,否则这些大块污物将堵塞后续单元的机泵或工艺管线。格栅有很多种类,按栅条的形式分有直棒式栅条格栅、弧形格栅、辐射式格栅、转筒式格栅和活动栅条格栅,最常见的是直棒式栅条格栅。弧形格栅设置在泵房后沉砂池前。 现在一般采用的旋转式弧形格栅用细格栅或者较细的中格栅(如下图1所示) 其齿耙臂5固定在主轴3上。驱动装置1用联轴器带动主轴3旋转。齿耙臂5上的齿耙4
简介:自1978年检察机关复建至今,批捕权与公诉权之间的关系经历了由合到分,再到分和并立又重启合一的一波三折。在这一系列发展变化的历史脉络中,对于两种权力的内在关系应然与实然如何,其争论从未中断。立足于司法改革与检察权配置调整的现实语境,“捕诉合一”与捕诉分离的问题探讨绝不能单纯地囿于利弊多寡之争,而是应当以除魅的方式回归问题原点。应从两种运行模式的基本意涵与确立初衰入手,寻求“捕诉合一”所涉的基本原理,回应“捕诉合一”的诸多质疑,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辩证思考,从理论与实务两个维度演绎归纳出时代语境下“捕诉合一”改革完善的本土化进路。
简介: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及尹新天先生的观点,现行《专利法》第69条不属于专利权例外,因而不是《专利法》第11条中的“本法另有规定”。这是值得商榷的。《专利法》第69条中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与一般意义上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并不相同。在逻辑上,对于《专利法》有关条款的定性应当遵从相同的标准。如果认为《专利法》第14条及强制许可相关条款属于专利权例外,那么就没有理由不认为《专利法》第69条是专利权例外。从国际法视角看,《专利法》第69条主要与TRIPS协议第30条及第26条第二款相对应,属于典型的专利权例外。我国《专利法》第11条应当进行修改,将“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之措辞写入该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