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不仅已在稳定而有效地运行,而且也已具有比较全面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但是,对于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目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特点、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对中国经济立法(包括地方性经济立法的)影响等等,似乎还存在某些表述和认识上的不足。本文拟从世界经济、国际经济法和中国立法体制等角度对这些问题发表看法,以期有助于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进一步发展和科学而有效的管理。笔者认为,那种认为自贸区应当有自己独立的立法权,应当在自贸区实行独立的行政法治,在自贸区建立独立的司法审判机关等观点不仅缺乏理性与科学依据,而且对自贸区的法制建设和成功运行是不利的。
简介:目的:本文通过分析海淀区餐饮业举报投诉案件资料,确定了当前餐饮业投诉举报的主要风险点,经过详细专家论证及实践讨论,将风险点量化评分,并采取相应干预措施,跟踪调查和效果评价,找出有效的干预措施,为改进监督执法方式、加强对餐饮业的检查指导针对性、提高其食品卫生安全水平提供了可行性建议。方法:设计问卷,进行餐饮企业举报投诉风险的干预试验,在干预试验前后对餐饮企业的2次调查结果分别进行风险评分,并对餐饮企业进行总体风险量化评分的对比,以观察干预的效果。结果:初步建立了餐饮业投诉举报风险评估的指标体系,确立风险等级。结论:此方法和指标体系的建立,为餐饮业卫生监督部门加强餐饮业投诉举报的处理提供了建议和参考;为实现餐饮业投诉举报风险的早期预警提供了科学数据和技术支持。
简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律变动调整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方式实施的。假若授权合法,那么,“暂时停止实施”法律在国家特定区域的效力无疑属于法律的修改,而作为全国人大常设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有权以“决定”的方式暂时停止实施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在某一特定区域内效力的。然而,这种授权模式值得商榷:《立法法》第8条规定的10种情形都是在国家立法机关未制定为法律的条件下的授权。然而,关于外商投资的情况我国是由法律规制的,这就是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这与《立法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授权的情形是不一致的,法无授权不得逾越。在这种情形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无权授权的。当《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有关外商投资成立、分立或期限延续等行政审批的规定与改革开放的现实发生冲突而无法正确适用法律时,国务院或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依照《立法法》第四节关于法律解释的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然后依照法律解释的法定程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如何适用法律的解释案。这应当是法制变革的最优选择。
简介:如何依法妥善解决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突破法律法规的问题,遵循法治路径,积极寻求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支持。这种进路具有可行性。在特定区域内暂时调整实施法律法规,是平衡特定区域改革创新需要和全国范围法制统一的稳妥举措。在特殊区域内暂时调整实施法律法规,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补充方式。在某种意义上,对于作为排头兵和先行者的上海来说,实际上承担了为国家立法打基础做贡献的重任,所以,根据国家的战略部署和上海自贸区的改革开放实践需求,借鉴国际高标准的投资贸易规则和一些国家自由贸易园区成功经验,谋划好、设计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具有重要意义。
简介:临时仲裁作为世界上普遍流行的争议解决机制,尤其是在海事领域,有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影响,中国海事仲裁只有机构仲裁.针对中国海事仲裁领域只有机构仲裁的现状,借鉴英国伦敦海事仲裁的先进经验,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设立为契机,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探索中国现阶段海事仲裁领域引入临时仲裁的可能性.
简介:攀西战略资源创新开发试验区是目前国家批准设立的唯一一个资源开发综合利用试验区.如何推动攀西战略资源创新开发试验区快速、健康、持续发展,是亟待研究的重大问题.针对攀西资源开发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应在加强创新驱动和政府规划引领的双轮驱动下,努力在管理体制、资源开发模式、投融资模式、保障体系等方面探索创新发展,形成合力,共同构建起国内资源富集地区科学、集约开发利用资源的示范区.
简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知识产权保护应秉持怎样的价值理念是法院在审理区中国内知识产权案件面临的首要问题。自贸区内“先行先试”的要求并不会改变法院管辖、程序法的普适性适用。知识产权实体法律、尤其是对侵权行为的实体评判尺度也应得到普适的适用。我们也不应为便利贸易的自由化而放松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在维护区内外适法统一的前提下,我们应当以已经加入、待加入的多边或双边条约为目标,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手段,在实体评判尺度上,可结合国内的政策需要谨慎做出统一的适法性安排。
简介:国际投资协定中的两项核心议题是“外资准入”与“国民待遇”。近年,随着国家问资本流动的日益频繁,一部分国家和区域经济组织已经率先在外资准入领域实施“负面清单”模式。在此潮流推动之下,我国亦于2013年建立“自贸试验区”,并且突破了现有外资立法的规定,在准入的实体监管上采用“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模式,在程序监管上实行“备案”制。然而,这些重大的变革亦会引发诸多的问题,集中体现在对外资准入法规的解释、准入争议的解决等方面。要想借助自贸区“先行先试”的经验形成较为完备的外国投资法体系,还需要进一步探索。本文在借鉴国际投资条约实践的基础上,对我国自贸区外资准入制度的内涵进行了解读,同时,亦分析了可能产生的准入争议及其解决的途径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