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简介:3、在立法预备阶段制度化过程中应注重的一个新问题,注重对其价值和制度的探究(2)不能事实上在立法预备阶段已决定立法的命运,而立法预备阶段作为立法过程的第一个阶段
简介:编辑同志:我支部于去年12月发展了一名党员,今年3月该党员因病长期离开工作岗位治病、休养。请问:该党员的预备期怎么算?党组织对其教育考察工作怎么做?其转正问题是否受影响?我们带着这些问题,翻阅了相关文件和资料,均未找到答案,只好请教贵刊,望给予解答。谢谢!
简介: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仍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需要延长预备期继续进行考察和教育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入党时有某些缺点,在预备期间转变不明显,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但本人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决心按照党员标准进一步改正的;入党时基本具备党员条件,但入党后不能严格要求自己,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出现了一些较为严重的缺点,经党组织指出后,愿意改正的;入党后犯了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下决心改正错误的;入党后表现一般,党组织认为应该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的。
简介:预备犯的处罚根据不是预备犯的处罚条件,预备犯的处罚条件是预备犯能够被处罚的原因,而处罚根据则为为何要处罚预备行为,能处罚的原因不能等同于要处罚的根据,处罚根据包括处罚条件。预备犯的处罚根据存于在刑法规范之外,应该从顸备犯自身的构造及行为规范中来探寻。处罚预备犯是刑事立法立法理性的体现,刑法机能的要求,是实现刑事立法伦理的价值取向实现实质公平和正义的必然,司法实践也说明处罚预备犯没有障碍。
简介:清政府成立咨议局、资政院和推行地方自治,一、晚清预备立宪概述晚清预备立宪实际上就是晚清政府政治上预备实行宪政的活动,晚清政府之所以实行预备立宪
简介:编辑同志:我于去年6月在大学入党,今年7月大学毕业后,被一家企业录用。于是校党委组织部门将我的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一并转给我现所在单位党组织。而我现所在单位党组织却认为我预备期已满,应在学校办好转正手续后,再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简介:刑法关于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应如何理解及运用?文章以杨桌脱逃案为切八点.系统阐述了二者的由来、构成条件,区别及认定.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该案的判决。
简介:我国刑法在划定犯罪预备的处罚范围时所秉持的是“原则上予以处罚”的立场,该立法不仅与刑法的最后手段性要求相悖,在司法实践亦无此可能和必要,造成立法的虚置与浪费。此外,由于对预备犯规定的处罚原则是“得减”而非“必减”,不仅在理论上与罪刑均衡原则的要求相左,而且在实践中容易引发适用法律的尺度宽严不一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犯罪预备立法的弊漏进行理论上的反思与检讨,并在现行立法的基础上加以完善。
简介: 预备中止=自动中止的犯罪预备意图+自动中止的犯罪预备行为,但这里的犯罪预备却不同于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预备,当刑法规定将这种行为作为犯罪处罚时
简介:踩点、计划、组织、准备作案工具、制造条件等预先准备情形,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如准备作案工具
简介:
简介:具有良好的公共服务意识,是公安机关创新社会管理、人民警察更好地为人民提供服务的逻辑起点,预备警官是警力资源的源头,良好的公共服务意识能够指导预备警官从警后正确地开展警务实践活动,提高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通过调查发现,预备警官的公共服务意识存在角色意识薄弱、责任意识模糊、缺乏宗旨意识的问题,需要通过社会环境、教育环境和个人强化等途径提高预备警官的公共服务意识。
简介:预备警官,一般指公安院校的学生。从培养学习型、服务型、实战型人才的高度看,从公安队伍建设的长远看,打造未来的公安精兵需要今天对公安院校学生的学习动机进行培养和激发。心理学原理告诉我们,人的各种活动都是由一定的动机引起的。同样,学生的学习也由一定的动机。学习动机是直接推动学生进行学习的一种内部动力,
简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对预备犯采取一般不处罚,而只对严重的预备犯罪才予以处罚的原则。但是我国刑法总则中规定了对预备犯一律予以处罚的原则,从而使我国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对犯罪行为认定的时间起点过于前置;再加上立法用语的模糊,从而导致我国预备犯立法的合理性严重不足。
简介:我国刑法对预备犯只在总则中就其处罚原则作概括规定而不在分则中载明对哪些犯罪处罚其预备犯,我国刑法对预备犯的处罚只在总则中作概括规定,即在刑法总则和分则中均未规定处罚预备行为
简介:针对犯罪预备主客观特征与刑事责任根据上的不同见解,该文认为,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关于犯罪预备特征的观点是全面的;犯罪预备的刑事责任根据主要在于一国的刑事政策及其符合修正的犯罪构成.
简介:在大陆法系国家,对于预备与未遂的界限有两种立法模式。通过对两种立法模式下预备与未遂界限的理论阐释进行分析比较,可以得出应以“行为人为实现犯罪的决意而实施对刑法分则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所保护的法益具有迫切危险的行为”作为预备与未遂的界限。在预备与未遂界限问题上,中国应选择德国和意大利的立法模式,司法适用中,应建构刑事判例制度。
简介:人民警察学校是培养人民警官的摇篮。为培养合格的人民警官,人民警察学校对预备警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身体素质等方面进行着精心的教育和培养。为使预备警官教育取得更好的成效,本文就如何加强预备警官政治素质培养问题谈谈粗浅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对于立法预备阶段
预备党员因病长期治疗,休养,预备期怎么算
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不是受党纪处分
预备犯的处罚根据
晚清预备立宪述评
预备期已满的预备党员调动单位,转正手续在哪办?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厘定
我国犯罪预备立法之检讨
预备中止可罚性研究
法律案例:犯罪未遂还是犯罪预备
毒品犯罪的预备案件侦查
预备警官公共服务意识培育研究
关于预备警官学习动机的思考
对我国预备犯立法模式之反思
犯罪预备行为可罚性的思考
犯罪预备的特征与责任根据评述
论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界限
老挝预备役部队一瞥
要强化预备警官的政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