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实践中,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的大多数执法行动均是通过暂缓起诉协议(DPAs)或不起诉协议(NPAs)和解结案的。但是,在联邦监管机构考虑使用缓起诉协议(DPAs)或不起诉协议(NPA)进行协商之前,通常会权衡企业是否愿意与执法机关潜在的调查进行合作,以及是否促进并提升了企业的合规文化。正如本文展示的,合作与合规并不总是与遭受FCPA审查风险企业的最佳利益相融合。合作往往意味着要求企业律师确定实施违法行为的个人。如果这些个人在单独的行动中受到纪律处分或被起诉,由此造成的后果可能导致企业内部的个人和律师之间的互不信任,企业内部沟通的崩溃,造成不公平待遇的感觉以及不适当的风险规避举措,而所有这些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均是不利的,并且可能阻碍企业维护守法文化的努力。事实上,这些并不是新问题,但由于监管机构经常以扩张方式解释FCPA,使得它们在FCPA背景下具有了特别意义。由于监管机构频繁地解释FCPA,而FCPA的复杂性与潜在行为的跨国性质,使得在允许的竞争性活动和不允许行贿之间经常出现模糊的界限。尽管许多企业最终可能认为合作带来的潜在负面影响是可以解决的,但在设计企业内部的合规计划时,企业和企业内部的律师仍然认识到这些问题至关重要,监管机构也需要意识到,他们的执法政策可能会阻碍企业自我监管的努力。
简介:“趋利避害”的政绩竞争动机与“用脚投票”的社会认可约束相互嵌套,两者产生内生性影响,决策者倾向于将其竞争政绩的政策偏好通过户籍改革政策表达出来,而在人口由“负担”转化为“资源”的背景下,社会个体“用脚投票”的自主性对决策者的任性干预设置了边界。关于中国户籍制度改革化解释路径,本文提出“内部激励+外部约束”的解析框架,包含了两个维度的解释变量交叠而成的四种改革类型。本文的贡献在于,不仅为目前多样性城市户籍制度改革提供了清晰的学理性呈现,还揭示了户籍改革在工具理性占优的情况下所取得的边际性突破之根源,提示了未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应然性的前进方向,并丰富了观察中国的国家-社会关系的理论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