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公共教育制度是为普及教育之需而发生的由社会向国家的一次教育职能的转移,是教育权在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一次再分配。由于公共教育制度是在家庭之外,通过某种社会化的组织形式来实施的一种高度专门化的人才培养方式,因此必定会与沿袭了数千年的家庭的或民间的教育传统构成极大的冲突。'二战'后最终定型的公共教育制度,由于其所具有的国家垄断性质,产生了一系列弊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一场针对公共教育制度的规模宏大的教育改革浪潮。我国教育也经历了一条与国外类似的发展路径,故20世纪80年代教育面对的问题就是如何形成一种既利于政府进行统筹管理,又能调动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办学,学校具有较大的办学自主权的新型权力关系。教育体制改革带给公共教育的最大变化是,通过市场的有限介入来向社会提供教育服务,这已成为一种重要的教育运行机制。在这一变化中,出现了政府、市场和学校三种既互相联系又互相制约的力量,传统的公共教育利益格局开始分化,逐步向一个多元化的利益结构过渡。
简介:<正>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引进市场要素为核心的教育改革运动,使传统的高等教育公共性理念在制度层面和功能层面发生了动摇。然而,我国的教育立法并未有效反映这些变化,教育法制并不足以适应和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高等教育在教育平等、教育质量、教育为社会服务等诸方面正面临公共性危机。这使得长期以来并未解决且隐藏幕后的教育公共性问题凸显出来,成为人们普遍关注并亟待解决的问题。市场对于教育效率的提高、教育资源的有效利用都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教育的特殊性又要求该公益行为的市场化必须要有一定的限度,在将市场机制引入教育领域的同时,政府不能摆脱应尽的义务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市场和政府是确保高等教育公共性的两种主要制度安排。必须重新认识并明确教育公共性的内在属性,从而在新的现实和变化了的条件下,重构高等教育公共性的法律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