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国的公司法从立法、司法乃至整个公司法的学理上,都表现出鲜明的资本信用的理念和相应的制度体系,并在客观上打造和形成了资本信用的神话。但事实上,以资本为核心所构筑的整个公司信用体系根本不可能完全胜任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的使命。决定公司信用的并不只是公司的资本;相反,公司资产对公司的信用起着更重要的作用。中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与方向是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从法定资本制到授权或折衷的授权资本制。为此,应对最低资本额、股东出资、资本缴纳、股权退出机制、公司转投资、股份的折价发行禁止、股份回购禁止与限制以及与资产信用相配套的其他公司制度进行全面的改革。
简介:首先,长期实行计划经济是信用缺失的历史因素.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企业的资金、物资实行统收统配,完全排斥商业信用的存在;政府集储蓄主体和投资主体于一身,银行充当财政的"出纳员",银行信用被挤压到最低限度.虽然我国已进行了一系列市场化取向的改革,但由于传统体制及信用观念的惯性作用,不少国有、集体企业仍把从银行借款及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当作"国家资金"使用,政府部门仍热衷于干预金融机构的资金运用,且都不愿或不必对借贷资金的偿还承担严肃的责任.而不少个体私营企业则竞相效仿,把套着银行贷款当作"发上财"、"吃野食".至于商业信用,一些企业更是抱着"不赖白不赖"的心态,公然或变相逃废欠款、欠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