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信息网络"包括公用电话网、广播电视网和计算机网;本罪行为主体包括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及产品服务提供者;本罪行为事实必须同时满足"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作者主张,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同时须有违法性认识;行为人发生违法性认识错误时,不宜以本罪论处。作者还认为:本罪与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核心区别在于有无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本罪只有既遂而没有未遂;不能以"中立帮助行为"为由否定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相应责任。
简介:随着网络空间的迅速扩张及其对社会各领域的全面渗透,网络空间不断增长的财富、战略价值以及世界经济社会运行对网络空间的深度依赖,使网络空间整体安全问题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网络安全已成为国际社会面临的又一全球性公共问题。网络安全问题虽然属于国家安全范畴内的非传统安全领域,但国家对于安全的偏好没有改变,对安全追求的逻辑路径依旧。从理论的角度看,由于体系压力以及国家对于安全的追求,国家会选择制衡的战略,但在现实中,制衡经常缺位或迟到。受到非传统安全环境影响,地缘战略中分而治之、领土补偿、加强军备、联盟以及平衡手的存在等制衡方式和作用、意义同时发生了变化。细分到网络安全领域,沟通机制的不同、威慑效果不同、行为体的多样、行为判断的困难等特殊性,导致在网络安全领域,国家选择追随或合作将成为更优选择。
简介:《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在其他相关立法对“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规定不甚完备的情况下,从处罚范围看,显示了刑法应有的扩张性。然而,刑事司法应当通过目的性限缩解释保持适度的谦抑,审慎界定“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拒不改正”“违法信息”等,从而切实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在保护信息网络管理秩序的同时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与经济的融合发展。
简介:网络安全审查制度是维护网络安全制度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作为网络安全基础性立法的网络安全法,原则上规定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所采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应通过国家安全审查,但未对制度的整体建构作出规定。本文认为,我国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应当定位于特定领域使用产品或服务的审查制度,建议明确国家网信部门为网络安全审查主管机构,并在网络安全分类审查的前提下与第三方机构开展合作。就网络安全审查的范围而言,在审查广度上应以关系国家安全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中所使用的产品或服务为宜,在审查深度上须从技术审查拓展到背景审查,从表层功能符合性审查延伸到底层源代码审查,但无必要对IT供应链全链条进行审查。
简介:冷战结束后,北约在不断扩大的同时,多次提出“战略新概念”,追求地域扩张和功能深化,寻求在两个维度上实现发展与转型。自2002年布拉格峰会上首次将合作保障网络空间安全列入北约政治议程以来,网络空间安全已经成为北约功能拓展的一个主要方向。网络安全战略基于北约对网络攻击破坏力和网络空间公共性的考虑,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政策网络,然而由于各国对未来形势判断不一,这一战略尚未完全定型。理解和分析北约网络安全战略需要理清虚与实、公与私、攻与防、近与远四组关系——它们分别涉及北约确立网络安全战略的原因、战略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主要挑战、战略未来的发展方向和战略的总体特点,贯穿了北约网络战略发展的始终。作为北约核心成员,美国在北约打造网络战略的整个过程中将扮演关键角色。正因如此,网络安全作为美国与欧洲共同关注的前沿问题,也将为掌握美欧关系动态打开一扇窗口。及时了解北约这一战略及发展方向,对于中国认识北约、理解跨大西洋(美欧)关系、制定本国网络战略和维护网络安全都应有所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