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目标。"从法制体系到法治体系"与"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这两个命题具有内在一致性,法治体系建设实质是从现有法制体系向法治体系的转型。我国法制体系已经基本形成,目前处于从人治到法治的过渡阶段。"从法制体系到法治体系"意味着正当性基础的转变、治理体系的法治化和法治的体系化。要实现这一转型,要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合理配置政治权力、权力制约制度化这三方面入手。宪法是法律体系的拱心石,宪法法律权威是法治体系的支柱,政治权办的合理配置是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的关键。
简介:美国注重对外民主输出的法律保障.目前,美国的对外民主输出已经形成了定位明确、层阶清晰、衔接严密、体系完备的法律体系.对外民主输出法律体系内容主要涉及国际援助、公共外交、贸易禁运与输出管制、国家安全与预防恐怖主义、反对共产主义等五个领域,尤以国际援助、公共外交、反共主义法律体系最为完整、全面.法律在美国民主输出中主要有明确功能定位、规范流程与运行路径、信息公开与监督和加强国际合作四个作用.冷战结束后,美国对华民主输出力度不断加大,涉华民主输出的法律内容几乎涵盖了中美冲突中的人权问题、西藏问题、台湾问题、香港问题及贸易禁运等所有重大问题.美国注重把美国的核心价值观作为制定法律法规的核心制度理念,民主输出法律服务于美国的民主输出战略和对外政策.针对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及发展中国家的民主输出法律,为美国反对、演变共产主义提供了合法性,保障了民主输出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简介: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这一难题的解决,需要对公司担保法律规则进行体系化解读。越权对外担保的上位概念是越权代表,对其效力的分析应以处理越权代表的一般规则为基础。越权代表所涉及的根本问题是代表行为是否归属于公司,《合同法》第50条中的“代表行为有效”应解释为“代表行为归属于公司”,而非“合同有效”。只有在确定代表行为归属于公司之后,才能认定合同成立,进而对合同有效无效予以讨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判断中,越权对外担保具有与一般越权代表区别对待的正当性及必要性。2005年《公司法》第16条就是为此制定的区别对待立法,其着力点在于改变公司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判断中的不利地位。该规定以法律形式限制了代表人对外担保的决议权,因此第三人对公司对外担保是否得到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应负有形式审查义务。
简介:冷战背景下,"旧金山和约"格局的出现加之东欧剧变和苏联解体,雅尔塔体系解体之说颇为盛行。日本学界、政界不断抛出"旧金山和约"优先论来抗辩《开罗宣言》等限制日本主权的国际协定的拘束力。雅尔塔体系下限制日本主权的国际协定正在被日本以各种方式试图突破。梳理国际政治体系与政治格局变化的相互关系,研究雅尔塔体系下限制日本主权协定与"旧金山和约"的冲突的效力冲突较之宏观上强调雅尔塔体系有效与否更具可操作性。事实上,冷战格局的变化,不等于国际协议效力的废弃,也不等于雅尔塔体系的解体。中日邦交所再度确立的《开罗宣言》等一系列协定的拘束力,是锁定中日政治格局的法律基础。
简介:现有的合同效力类型体系不够科学,有必要重构。合同的效力类型应划分为三类五种。合同有效(广义)包括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有效(狭义)和可撤销合同的有效,合同有效指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效力待定实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待定。合同无效(广义)包括合同绝对无效(狭义)和合同相对无效,合同无效指合同无法律约束力。此“三类五种体系”始终以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为基点,与现有的以“生效”为基点的合同效力类型体系截然有别。该体系还表明,合同有效乃生效的必要前提。我们应当将合同有效从合同生效论的长期桎梏中解放出来,承认合同有效乃介于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之间的独立的效力层次。
简介:对法律援助不满意如何投诉乌鲁木齐市的白海军咨询:我表弟发生劳动争议后,按规定申请了法律援助,但没想刮为其援助的律师经常推脱责任,还暗示要收费。请问,我们可以投诉吗?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答复:根据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一)违反规定办理法律援助受理、审查事项,或者违反规定指派、安排法律援助人员的;(二)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安排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援助管理规定的行为。投诉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处理答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简介:法律不是神秘莫测的事物,而是妇孺皆知的职业。在狭窄的法律学说之道的近旁伏有两处陷阱,其一是在思辨中和实践中将法律与道德相混淆的危险,这涉及法律的限度问题;其二是以为法律发展中唯一起作用的力量是逻辑,这涉及法官权衡社会利益的义务。作为学习主题的法律的现状,受到历史和传统的支配。但我们若要对法律形成不拘一格的观点,须对法律刨根问底,这要求我们首先借助法理学,循着现存的法律教义深入其最高的原理概括;其三,通过历史查明现存法律教义如何变成现在的样子;其四,尽可能考虑这些规则力图实现的目的,考虑人们根据什么理由追求那些目的,考虑为了实现那些目的必须舍弃什么,考虑是否值得为其付出这样的代价。这样一来我们便有望达成法律的理想。
简介:法律实践实训课程在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因其起步较晚,在相关教学研究和管理规范上还存在许多不足。法律实践实训课程因实训目的、实训比例、实训方式、实训环境和实训教师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种类别,对实训课程进行分类指导能有效提高实训效果。对法律实践实训课程进行体系化设计,克服单门课程闭门造车、各自为战的弊端,从课程的设置目的、实训目标、实训内容、实训效果、实训作用以及课程相互之间的密切关系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形成科学、严谨的实训模块体系,从而为充分利用实训资源、提高实训效果、全面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