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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国际法律程序包含了司法程序和仲裁程序。在上述程序中,国际司法程序中的法官和国际仲裁程序中的仲裁的个人因素都或多或少会在法律活动中产生一定影响。国际司法程序的法官具有独立性,需宣誓只效忠法院或法庭,但其独立性是相对的,选举阶段的政治因素以及当选后法官的国籍、思想、观念都会影响他/她对案件的处理;国际仲裁程序的仲裁的独立性较之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等国际司法机构的法官更显不足,争端当事方指定的仲裁往往代表其利益,维护其立场。在国际法律程序中,法官和仲裁会在程序规则的制定、传唤证人或专家及视察涉案地点、收受证据、查明事实和法律、对判决结果发表个别意见和反对意见等诸多法律环节拥有一定权利并发挥一定作用。了解和掌握上述法律程序以及法官和仲裁的个人作用,对于中国已卷入的菲律宾发起的强制仲裁案件以及未来的潜在案件会有所帮助。在中国暂未参与仲裁程序,而且放弃指派仲裁的情况下,对仲裁因素的研究有利于监督和避免不利于中国的人为因素的影响,同时一旦中国在未来以某种形式参与到仲裁程序时,需在规则范围内去发挥和制造有利于中国的人为因素的影响。

  • 标签: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国际法律程序 法官 仲裁员
  • 简介:英国和香港的仲裁法都为仲裁当事方在获得仲裁裁决后提供了三种类型的救济方式,从而能够以适当的方式对仲裁裁决进行修改、变更、发回重审,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撤销仲裁裁决或宣告仲裁裁决无效。在修改或变更裁决时,相关修改或变更将作为仲裁庭裁决的一部分而生效。当裁决被法院发回仲裁庭要求重新考虑时,仲裁庭就有责任在一定期限内就所发回的事项作出一个新的裁决。但是,由于在裁决被部分或全部地撤销或者宣告无效时,相关裁决就如同从未作出一样,也就使得原本需要仲裁的纠纷或争议处在待决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双方当事人就需要更进一步的救济方式来继续解决相关纠纷或争议。从英国及香港仲裁法的视角,对质疑仲裁裁决的理由及撤销仲裁裁决后的救济方法加以解读,并尝试就中国法下的相关问题提供立法建议。

  • 标签: 仲裁 质疑 撤销 救济
  • 简介:内容提要:通过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1996至2010年间审理申请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案件所作的563份裁定中66份撤销裁决裁定的实证研究表明,我国1994年《仲裁法》对申请撤销仲裁销裁决的规定虽然过于简约,但撤销程序存在的问题更多系源于法律的实施。法官缺乏仲裁法知识以及法律训练不足等因素,也是造成这一现状的重要原因。为规范撤销程序,一方面,仲裁机构及仲裁应特别注意遵守程序正义的要求,注意保障裁决在法律上的安全性。另一方面,法院应不断改进仲裁观,提高司法能力,善用自由裁量权。

  • 标签: 仲裁裁决 司法监督 撤销仲裁裁决 重新仲裁
  • 简介:美国的劳动争议仲裁体制是根据劳动争议的特性而建构的新型ADR,并分为权利仲裁和利益仲裁。权利仲裁属于自愿仲裁,包括怨情申诉程序和仲裁程序。利益争议事项涉及劳资双方的未来利益,仲裁往往是为促成劳资双方的集体协商。为保障仲裁的公正性,美国法院通过多个判例构成了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体制应正视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建立体现劳动仲裁特性的仲裁体制。

  • 标签: 劳动争议 权利仲裁 利益仲裁 司法审查
  • 简介:仲裁方式解决医疗纠纷已经被国内外实践表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鉴于我国医疗纠纷缺少及时、便捷、公正的解决途径,医患矛盾深化已经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谐,建议修改现行仲裁法,并根据国情,在现有仲裁机构内设立医疗纠纷仲裁庭。该设想具有可行性,既克服了另设单独医事纠纷仲裁机构所需机构、场所、人员、资金等困难,又避免了新设医疗纠纷仲裁机构的公信力不足问题。而且现有仲裁机构的运作比较规范成熟,方方面面的关系均已理顺,在仲裁的聘选、仲裁庭的组成、纠纷的解决等都积累了相当的经验。

  • 标签: 医疗纠纷 仲裁机构 仲裁庭
  • 简介:一、金融检察发展现状金融检察是检察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现状、趋势以及金融犯罪的形势、特点,而作出的积极回应和大胆改革,是刑事检察专业化改革的具体体现.因此,金融检察的发展方向必然是专业化的演进过程,而金融检察部门的职能定位和职权配置则直接决定了金融检察的专业化发展潜力和发展空间,因此,科学、合理地界定金融检察的职能定位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 标签: 职能定位 金融职能
  • 简介:我国之所以不接受菲律宾对南海争端提起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7条和附件7规定的强制仲裁的外交照会和《关于西菲律宾海的通知与权利主张说明》,原因在于菲律宾的这种做法不符合该公约关于提起强制仲裁的规定。我国不接受菲律宾的做法且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7第3条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指派仲裁从一开始即表明我国对仲裁法庭管辖权的鲜明反对立场,但这种行为本身并不能阻止仲裁法庭的建立和开展工作。参与仲裁程序也应该是我国积极解决中菲南海争端的选择。我国参与仲裁程序有两个途径:一是利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7第3条指定仲裁的程序参与仲裁法庭的组成,二是参与仲裁法庭的书面程序和口诉程序。无论参与哪一个程序,我国都有机会通过与菲律宾谈判或协商,达成协议以终止仲裁程序。

  • 标签: 南海争端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强制仲裁程序 仲裁法庭管辖权
  • 简介: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重职责。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是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重内容。检察机关在履行好诉讼监督职能的基础上,应不断深化和延伸各项职能,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发挥作用。

  • 标签: 检察机关 诉讼监督 检察职能
  • 简介:正备受关注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将重点围绕转变职能和理顺职责关系,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国务院组成部门将减少至25个。这次改革,将充分利用各方面有利条件,坚定推进一些重点领域的机构调整;同时要充分考虑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复杂形势和各种风险挑战,保持国务院机构总体相对稳定。对有些长期存在、社会高度关注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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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本文论及的是最近在韩国商事仲裁委员会仲裁中出现的一个问题,即一个韩国公司的印章和一个德国公司的签章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可能符合当事人的合同和仲裁准据法的签字要求。在此语境下,本文从西方和亚洲的视野出发探讨签字之目的所在,以及在国际和各国的仲裁法规定中作为仲裁协议形式有效性前提的书面和签字要求。作者认为该案中最值得关注的是作为可能发生的错误和误解来源的文化成见现象。即使在国际仲裁法律和实践和谐度递增的时代,仲裁用户和执业者应当处事谨慎并时刻保持警觉,因为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可能会对一个就其本质而言既简单又明显的事项做出完全不同的解栗奎.

  • 标签: 国际商事仲裁 印章 签字 签章 文化成见
  • 简介:菲律宾无视它与中国之间《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存在与有效性,以变相的岛礁主权争端和海洋划界争端的方式,单方面提起南海争端强制仲裁。虽然此举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的条件,但并不意味着菲律宾启动该程序具有非法性。即使中国不接受该仲裁和不参与仲裁程序,也不影响中菲仲裁庭的合法成立及其程序的合法性与对中国不利裁决的有效性。因此,对待仲裁庭的后续书面程序和口诉程序,中国是维持现行政策还是重新参与,是值得重新评估的一个问题。重新参与后续程序应该是中国的一个适当政策选择。因为参与所面临的最大挑战——南海“断续线”的法律地位——可以通过反驳《公约》对之不适用从而避免澄清其地位的棘手问题。更重要的是,依据“南方蓝鳍金枪鱼案”仲裁庭的推理与裁决和中国2006年声明以及国际海洋划界与外大陆架划界案例,《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属于《公约》第281条第1款中排除附件7强制仲裁的“协议”,菲律宾的大部分实体请求属于不可裁决事项,因而仲裁庭应该裁定对本争端无管辖权或不可受理。即使中国继续奉行不参与政策,也不应该无所作为。中国可以采取“间接参与”的方式,在仲裁庭开始书面程序后,公开发表一份正式书面文件,以全面反对菲律宾提起仲裁和反对仲裁庭对争端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性。

  • 标签: 中菲仲裁庭 南海争端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 参与后续仲裁程序
  • 简介:双方当事人约定将无涉外因素的争议在外国仲裁仲裁协议的效力应根据仲裁协议的适用法确定,而非直接依据中国法律确定无效.基于目前的法律规定,无涉外因素争议的外国仲裁裁决,如果不存在《纽约公约》第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应得到我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同时,应禁止国内当事人将无涉外因素的争议在外国仲裁,或者参考美国的做法明确国内当事人之间的外国仲裁不是《纽约公约》管辖范围,除非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外国有财产或者争议的关系与外国有实际联系.

  • 标签: 无涉外因素争议 外国仲裁裁决 有限承认与执行
  • 简介:“非内国仲裁裁决”是1958年《纽约公约》第1条第1款中规定的涵盖于《纽约公约》适用范围的一类裁决。由于《纽约公约》自身并未对该类裁决的性质及认定标准作出具体规定,长期以来,国际商事仲裁理论和实践关于“非内国仲裁裁决”问题一直存有争议。本文从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理论和《纽约公约》的具体规定出发,厘清了将此类裁决认定为“非内国裁决”的合理性,以及对其予以承认和执行的理论依据。但是,单纯的学理建议并不能解决我国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只有法律制度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才能使“非内国裁决”在我国的认定和执行真正走向清晰化。

  • 标签: 《纽约公约》 仲裁裁决国籍 非内国仲裁裁决 无国籍裁决
  • 简介:作为一种自治性纠纷解决方式,仲裁以其独立、专业、灵活、高效等自身优势,契合了商业银行对业务纠纷处理的公正性、效率性要求,从而在防范、化解其业务纠纷方面,日益得到重视与适用。厦门仲裁委、郑州仲裁委通过仲裁有效化解商业银行业务纠纷的成功实践,便彰显了仲裁在化解商业银行业务纠纷方面的天然优势。

  • 标签: 仲裁 商业银行 业务纠纷 防范与化解
  • 简介:2013年1月,菲律宾就南海争端向中国提起强制仲裁程序。中菲两国接受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强制仲裁的义务,因而菲律宾启动南海争端的仲裁程序无需中国同意。但是,菲律宾启动该仲裁程序,违反了中菲在《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中达成的共识,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中国有正当理由不予接受。中国的不接受在强制仲裁程序中只意味着对仲裁庭管辖权的初步反对,却不能阻止仲裁程序本身的进行,因而中国积极参与仲裁程序肯定比消极对待更能收到积极的效果。因此,中国应该参与仲裁庭的组建,并与菲律宾积极谈判和协商,争取终止仲裁程序。如果仲裁庭最终建立起来,则中国应出席仲裁庭,坚持反对仲裁庭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性。按照“南方蓝鳍金枪鱼案”裁决的推理与裁定,仲裁庭最终应该裁定对中菲南海争端没有管辖权。

  • 标签: 中菲关系 南海争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强制仲裁程序
  • 简介:基于海事仲裁的特殊性,外国海事仲裁裁决在中国申请承认与执行时,其在管辖的法院、执行保全措施、实质执行以及拒绝承认和执行等方面均不同于一般外国商事仲裁裁决,也与外资非正常撤离的仲裁裁决的执行有所不同。作为外国海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申请人,不仅要了解中国针对外国商事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和依据,还必须掌握海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特殊性,只有这样,方能实现其裁决债权,更好的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 标签: 执行法院 海事仲裁裁决 承认 执行
  • 简介: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在本质上属于消灭时效,在实体效力上具有消灭诉权的效果,在程序上则体现为仲裁机构依职权主动审查时效。与民事诉讼时效制度“弱效力模式”相比,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属于消灭时效中的“强效力模式”。两者差异的根源在于劳动法与民法对公权力干预程度存在区别。在一裁两审的架构下,这两种时效模式衔接不畅,导致法官与仲裁机关在主动审查时效以及处理继续性债权请求权时尺度不一。为妥善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制度层面对劳动仲裁与诉讼时效的冲突问题予以协调。

  • 标签: 劳动争议 仲裁时效 诉讼时效 时效审查
  • 简介:审判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已经得到普遍认同,但是审判管理的功能定位一直没有定论,作为审判管理专门机构的审判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定位也一直没有明确,且鲜有讨论。本文借鉴信息对称理论,认为审判管理专门机构的职能定位应当是审判信息集散、创造、交互中心。

  • 标签: 审判管理 职能定位 信息对称
  • 简介:近年来,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检察院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构筑“案前防、案中帮、案后访”维权网,建立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工作机制,加强涉罪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 标签: 检察职能 维权 青少年 未成年人 工作机制 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