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什么是人工智能?尽管随着人机大战,人工智能已经成为了一个耳熟能详的热词,但究竟什么是人工智能,却在行业内都难以有一个确定的定义。其实简单地说人工智能就是对人的意识、思维过程的模拟,但之所以人工智能的定义难以确认,关键在于对“智能”的定义难以确认,在人工智能领域经常有一句话说:我们连人的智能是什么都不知道,何谈人工智能?因此目前大家普遍认可的还是由约翰·麦卡锡(JohnMccarthy)在1956年的达特矛斯会议
简介: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质生产力逐渐成为智能时代下经济发展的强劲动力,同时也引致了智能技术对人类个体和整体合法权益的担忧.中国在多个国际场合下都提出了"以人为本、智能向善"的主张,引导全球在人工智能伦理的轨道上发展智能技术.人工智能伦理有遵循一般科技伦理原则的方面,同时更多涉及社会伦理问题及人类整体安全问题.文章通过探讨人工智能伦理的基本内涵,分析人工智能伦理审查的道德正当性与政策规范的必要性,厘清人工智能伦理审查的理论逻辑,提出人工智能伦理审查机制的构建在坚持"以人为本"的基础上确保人工智能"向善"发展,还需确保制度规范的公平公正,厘清透明度与问责制的因果联系,确保科技发展与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在人工智能伦理审查原则中落实监管责任,适时建立审查评估制度.Abstract:The new quality of productivity represented by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has gradually become a strong driving force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the intelligent age,and at the same time has led to the impact of technology on indi-vidual and collectiv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Different from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thics and social ethics,AI ethics is the extension and concretization of social ethics in a specific technological field.It not only has to follow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social ethics,but also has to deal with the specific challenges and problems brought by AI technol-ogy,such as deep forgery,network fraud,and algorithmic black boxes.In the face of these problems,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简介:人工智能反过来超越人类智能扮演上帝角色的奇点正在迫近,在这种背景下,中国司法系统获得了某种后发优势,借助信息技术、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以及人工智能提高办案效率和透明度,使审理流程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质变和突变。这对现代法治的制度安排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在现阶段对法律专家系统软件的设计和运用应该持一种慎之又慎的态度,尤其是在电脑量刑方面更不可急于求成,也没有必要完全排除法官的心证和裁量。司法权的终局性注定了要通过辩论的优胜劣汰机制选出一个正确的最终解决方案。在这样的现代法治体制面前,大数据、云计算、信息技术、人工智能都只是实现合法正义的辅助手段,切不可本末倒置,这是我们始终应该铭记的一条基本原则。
简介:基于大数据的人工智能(AI)正加速应用于司法裁判之中。智能司法的背后是从文字向代码的司法逻辑转向,不仅催生了人工智能法学,更重塑了同案同判的公正理念。但AI司法的复杂性与隐秘性共存,并威胁自身的合法性和优越性。除了AI司法过程的不可还原性导致的黑箱效应,数据与算法作为AI司法生态的重大环节也并非无懈可击。法官的解释任务因此出现了新的内容:需要对AI司法的基础条件进行验证与整合。为了使AI的技术理性与同案同判的目的理性契合,法官应当基于人机协同而关注四个诠释节点:(1)案例数据是否充足?(2)裁判结果是否合理?(3)因果关系是否相当?(4)正反计算是否对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