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人民是改革的主体”,体现了实践主体与价值主体的统一,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的统一,个人主体与社会主体的统一。理解这一命题,必须始终围绕“改革”的时代语境,从“人民主体”的基本内涵入手,分析人民在改革进程中担当主体角色的理论基础。当前,人民作为改革主体的真实性面临着主体权利被僭越、改革利益受损害、人民参与改革的主体能动性不均衡等现实挑战。落实“人民是改革的主体”,应该从强化人民主体参与意识、建立改革利益公众分享机制、加强法制建设等方面来确保人民真正发挥改革主体作用。
简介:“马克思主义研究”与“马克思主义”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由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的马克思主义,其本质特征就是:立足现实、剖析现实和构建现实的有机统一。从方法论上看,目前人们通常所说的“科学性”“实践性”和“革命性”等都寓于这种统一中。这种有机统一也可称为马克思主义的现实批判功能或精神。但“马克思主义研究”则不同,它包含但绝不等于由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的马克思主义。在学术发展形式上,“马克思主义”及其发展当然是通过“马克思主义研究”显示出来的,同时也是“马克思主义研究”的逻辑结果,但并非所有的“马克思主义研究”都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现实批判精神,其中,
简介:日前,《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公布生效,其中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主体的规定,仍有不合理之处。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属于档案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是不动产物权公示的一种手段,其公开与否,以及公开的范围是保护隐私权与交易安全二者之间的博弈,也是立法政策在两相冲突的利益中协调和选择的结果。《实施细则》中对不动产登记结果的查询主体的限制,不仅违背世界立法趋势,而且不符合物权公示的要求,也与实践情况相矛盾,不动产登记结果应向一般民众公开,这是全面保护交易安全的体现;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的查询主体,"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不明确,该"利害关系人"应仅为具有法律利益之人,而不能扩张至潜在的交易者、科研者、近亲属等,这是对保护隐私权的回应。
简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创设了“公共企业”的信息公开义务。针对“哪些企业具有信息公开义务;如何界定公共企业信息公开主体资格”的问题,本文采用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展开论证:首先,立足规范视角,对公共企业信息公开主体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梳理,引出内涵界定不明和外延概括不清的主体资格问题;其次,通过法官视角和学者视角,具体考察了相关裁判和学说的思路及其在逻辑论证上难以周延的不足;最后,透过域外视角,并再次回归规范视角,并借由“公用事业”推导出公共企业信息公开主体具有行为的公益性、一定的垄断性、受行政规制性和受政策支持性这“四性”,进而提出“两步走”的主体资格识别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