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自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简介:除指导案例30号的两个裁判要点以外,该案还可能关涉未注册商标"抢用"问题。我国《商标法》鲜有禁止抢用的特别规定,原则上"明知他人已使用未注册商标而抢用"亦属合法。符合条件的未注册商标先使用人可以主张其商标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所称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从而起到阻却抢用的效果。知识产权法定主义下,民法是否可以介入抢用纠纷,应依双方当事人间是否存在特别信赖关系确定。若当事人存在特别信赖关系,抢用行为可能引起包括后合同义务在内的合同责任及不当得利返还义务。在特许经营合同下,特许人可以将未注册商标作为许可使用的标的,且特许人与使用人约定禁止抢用条款的,法院应当承认其效力。未注册商标上的权益损害属纯粹经济损失,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纯粹经济损失赔偿问题尚未完全明确条件下,侵权行为与抢用行为的关系尚不够清晰,抢用的侵权法救济不妨缓行。
简介:盗窃罪与诈骗罪处于相互排斥的关系,二者属于不同的不法类型。从诈骗罪自我损害型犯罪的特质出发,个案中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关键因素是,是否存在被害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对此,要结合财产减损的直接性、处分意识的必要性以及财产处分的自愿性这三个要件进行判断。当被害人有意识且自愿地通过自己的作为、容忍或不作为直接造成了自身财产的减损时,就应当认定其进行了财产处分,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反之,则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盗窃罪。这一判断标准不仅应当适用在涉及有体财物的场合,也应当被贯彻于涉及无体财产性利益的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第27号指导案例从结论而言是正确的,但在论证上仍有瑕疵。
简介:网络表达自由在本质上属于宪法言论自由的保障范畴,依托于其权利性质的主客观双重属性,国家必须同时对其负有尊重和保护的宪法义务。在现实中,上述国家义务的履行必须在消极尊重和积极保护之间获得均衡。着眼于网络表达自由的自身界限,国家可以基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以及人格尊严等正当事由对其加以干预,但此种干预必须合乎形式及实质上的合宪性。就现阶段而言,制约我国网络表达自由良性发展最大的瓶颈在于国家立法以及执法干预的任意性。新近颁布的"法释〔2013〕21号"司法解释,虽然具有形式上的合宪性,但在实质合宪性方面,这主要体现为其第2条第1及第3款,诚有进一步检讨之必要。
简介:鲁政发[2015]1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推动结构调整、加强薄弱环节建设、稳固发展基础,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投融资机制,通过建立完善公平的市场环境、有效的保障措施、合理的回报机制,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加公共
简介:我区林业用地面积6.59亿亩。其中森林面积3.73亿亩,蕴藏着巨大的生产潜力和经济潜能.具备良好的发展民生林业的资源条件。充分利用林地资源、林荫空间和森林生态环境,建立以林为主,林下种植养殖、林下产品采集加工、森林景观利用相结合的林业复合经营模式,发展林下经济,有利于调整优化林业产业结构,拓宽农牧民和国有林场职工就业、创业与增收渠道:有利于破解林业经营周期长、见效慢难题,以短补长、长短结合,提高林地综合生产效率;有利于实现森林资源保护与利用良性互动、改善生态与发展经济双赢,实现不砍树也能致富,优化国土生态利用空间;有利于实现长远得林、近期得利,增加农牧民财产性收入。调动农牧民和社会力量投入生态建设的积极性,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为此,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2]4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